日前,普陀法院对一起非法持有伪造发票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张某,因非法持有各类伪造的车辆通行费和加油发票3446份,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在第二百一十条中新增“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这一罪名以来,上海法院宣判的首起案例。
2011年6月28日上午8点,普陀警方在对本市桃浦镇新扬大队某号进行检查时,当场从查获了印有江苏省和浙江省抬头的各类车辆通行费、加油费发票共计3446份,并同时将嫌疑人张某抓获。之后,经过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鉴定,被查获的各类发票均是伪造的。张某也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假发票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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