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方立法将率先探索制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昨天,《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根据条例草案,在上海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一旦发现产品缺陷,上海地方监管部门就有权“责令召回”。
目前,国家层面以部门规章形式对食品、药品、儿童玩具、汽车这四类特殊产品的召回作了专门规定。为了加大对本市市场各类产品的监管力度,同时考虑到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辖权限,《条例(草案)》明确,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特定情况下,监管部门有“责令召回”的权力。《条例(草案)》还规定,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进行缺陷调研。经调查确认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产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且生产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的补救措施不足以防止危害发生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责令召回,并向社会发布公告。销售者获知产品存在缺陷后不停止销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销售。丁伟委员认为,从合法性来看,地方的召回标准严于国家标准,这没什么问题,但召回的范围太大的必要性和可操作性需进一步论证。
今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根据《条例(草案)》,销售者对其售出产品的质量实行先行负责。毛文佩委员认为,消费者在销售者这里如果得不到质量保证,草案没有提出具体的处罚措施意见,也没有说明是否属于民事问题,建议进一步完善。
《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本市鼓励和促进检验检测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为产品质量工作提供技术保障。对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为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施雷委员认为,与其把钱花在检测上,还不如从源头上对产品质量严格把关。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蔡达峰认为,产品质量的好坏,取决于生产者的动机和能力,尤其是企业家的生产动机,部分企业偷工减料,而市场又不健全,甚至鼓励伪劣产品。这涉及到价值取向的问题,法规能否增加“契约精神”、“诚信”等相关内容,因为所有的标准终究是靠一个人对社会的承诺而实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