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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拟为见义勇为者立法
来源:新闻晨报 时间:2012年03月20日
  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今年年度立法计划中,《上海市见义勇为保护和奖励条例(暂定名)》(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条例(建议稿)”)已经纳入年度立法预备项目。


  日前,上海市法学会举办青年法学沙龙,针对“条例(建议稿)”进行了讨论会,这也是该部“好人法规”第一次对外揭开了“神秘面纱”。记者在“条例(建议稿)”中看到,本市对于见义勇为者秉承保护为先,奖励为辅的宗旨,通过与《工伤保险条例》等一系列行政法规的衔接,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纳入现有法规制度之中,从补偿、医疗等多方面对见义勇为者进行保护,免除其后顾之忧。

  破题:

  英雄行为有争议,需听证

  “条例(建议稿)”:“见义勇为行为为自然人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甘冒风险,积极制止违法犯罪、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但具有法定义务、约定义务或者先行行为产生义务的除外。”

  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是一个难点。上海市立法研究所的郝晨宇解释说,具有约定义务或者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等行为,不应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具体来说有:一是属于有合同约定义务的,如社区保安队员、物业保安、企业事业单位保安,在工作期间或执行任务时的行为;二是属于非职务行为、但有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行为,如父母(监护人)对子女的救助行为等。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志愿者处处长闫加伟则认为,对见义勇为者的认定范围应当更宽泛些。在他看来,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有时会涉及到见义勇为的事情,比如地铁志愿者干预盗窃,还有民间消防应急志愿者、平安志愿者等,但是否都要认定“见义勇为”为他们的职务行为则有待商榷。

  根据“条例(建议稿)”,见义勇为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县公安机关负责调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人或其亲属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申报见义勇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举荐。公安机关在确认工作中,可以组织有关部门会商、邀请相关专家、市民代表参加讨论。与会专家都认为,对于有争议的见义勇为的认定有必要经过相应的听证环节。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刘言浩建议,在“条例(建议稿)”中增加公安机关听证的确认条件。

  保障:

  施救者享受系列后续援助

  保护和奖励是见义勇为工作最重要的两个方面:“条例(建议稿)”坚持侧重保护,“条例(建议稿)”草拟人认为,保护措施比奖励表彰更为重要,尤其是对那些见义勇为受伤致残人员,应侧重于长效保护机制的落实。过分强调奖励是手段取代目的的本末倒置。奖励只是达到该目标的一种手段,对这种手段不应过分强调。

  对此,“条例(建议稿)”对于见义勇为者的保护与现有的《烈士褒扬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一系列行政法规衔接。如在人身损害责任承担方面,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并属于工伤保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的,由见义勇为专项经费支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治疗期间,其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无固定收入且生活困难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每月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等。

  “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纳入现有法规制度之中,在节约立法资源的同时,也从制度上给了见义勇为者一个长效保护。”郝晨宇表示,“由于国家会不定期调整各类被保障者的待遇水平,见义勇为人员也会因此受益,不会因社会发展、物价变化等原因造成保障水平降低。”与会专家同时建议,将见义勇为基金运作公开化也写入“条例(建议稿)”,通过增加基金透明度,募集到更多资金,让见义勇为的保护更加社会化。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建议稿)”首次明确加害人、责任人的赔偿和受益人的适当补偿责任。同时,“条例(建议稿)”明确了见义勇为行为而引发的法律责任,提出对诬告、陷害、打击报复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行为将予以处罚。

  据悉,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条例(建议稿)”规定见义勇为人员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应当由加害人、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应当在其受益范围和能力限度内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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