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十六位阿姨为过戏瘾,包剧组翻拍了一部《甄嬛传》。
作为当年红遍大江南北的连续剧,翻拍版《甄嬛传》的“实力”也是不容小觑,视频一经上线,轻轻松松就突破了100万的点击。翻拍版《甄嬛传》连新闻都是连续剧,大家羡慕阿姨们退休生活丰富多彩的口水还没擦干,一则涉嫌侵权的报道又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席卷而来。阿姨们的自娱自乐不但让自己火了,让10年前的《甄嬛传》火了,也让跟踪报道的媒体、参与普法的律师同行火了,可谓是“一鸡多吃”的典范。
事情很简单,彭先生的妈妈退休后一直觉得生活无聊,状态欠佳。彭先生在电影《甲方乙方》中获得灵感,通过做旅游的朋友包下剧组,拍了一部《甄嬛传》,让妈妈过足戏瘾。
视频刚被传上网后,大都是正面的反馈,有夸视频“大制作”的,有夸阿姨们“漂亮”的,有为阿姨们感到开心的。但渐渐地,画风就开始偏了,有越来越多的人对翻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提出了质疑。最后,连《甄嬛传》的制片人都出来表态,正在准备材料要求视频平台下架,但暂时不考虑追究组织者和阿姨们的责任。阿姨们估计怎么都想不到,纯属自娱自乐的翻拍,竟然牵扯上了著作权侵权。
在谈阿姨们的行为是否侵权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甄嬛传》的著作权人都有哪些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所以擅自翻拍《甄嬛传》,不但可能侵害连续剧《甄嬛传》的著作权,还可能侵害分镜头脚本、舞台台本、电视剧剧本、原著等作品的著作权。
那么阿姨们的行为是否真会构成侵权,甚至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在笔者看来,即便没有制片人的表态,《甄嬛传》的著作权人想要追究阿姨们的侵权责任也还是很难的,原因就在于《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的行使还有一个限制——根据二十四条的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并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情形,可以不经许可而合理使用。当然,这种使用需要以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很显然,阿姨们翻拍的目的是自娱自乐,所以符合《著作权法》的这一规定。
阿姨们不用担责,但并不意味着组织她们拍摄的公司不构成侵权。从媒体的报道来看,提供拍摄服务的公司后续还有翻拍其他影视作品的打算,如果想把影视剧的翻拍打造成一个产品,这就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同理,我们经常在短视频直播中看到有视频博主通过唱歌、跳舞等方式展示才艺,取悦粉丝,大部分情况下,都是在合理使用的范畴内的。可如果他的直播开通了打赏功能,收取了费用,情况就不一样了。某游戏主播就因为在直播间唱了一首《向天再借五百年》,遭到版权方起诉,要求赔偿10万元。
能把自娱自乐玩出花,玩上热搜,这都是本事,可千万不能在没有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把自娱自乐变成赚钱的工具。[1]毕竟,你的拿来主义,是建立在人家的辛勤付出之上的。
保护著作权,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