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操场埋尸案”将被拍成电影的消息一出,该案被害人邓世平的家属称制片方未获家属授权,委托律师发布声明表示将起诉片方。
“真人真事改编”一直是影视剧吸引流量的“法宝”,而现实发生的事件特别是刑事案件也一直是影视创作不竭的素材,近期播放的影视剧《兔子暴力》《扫黑风暴》中的案件,都有其原型。
那么问题来了:影视剧根据现实发生的案件改编,需要当事人或其家属授权吗?
社会事件没有“版权”
上周末,湖南“操场埋尸案”的受害人邓世平亲属委托律师发布声明,称根据该案改编的电影《操场》未获授权,将择日起诉片方。
不过,在这样的影视剧中,被害人家属能授什么“权”?
一般来讲,涉及影视剧“改编”,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版权”,即法律中的著作权。但法律界人士表示,一般来说,原型人物并不属于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授权的前提是拥有专有权利,比如专利权、著作权。”有第三方律师表示,“操场埋尸案”曾备受社会关注,广泛被媒体报道,属于公共事件。而原型人物及事件本身是一个“既定事实”,既不是知识产权中“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也不是著作权中“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因为这起事件不是被刻意创作出来的,因此不具有创造性,不能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还有些律师则直言,如果制片方是在合理范围内对案件进行借鉴,理论上无需特地取得被害人家属授权:“当然,如果影视剧中要用到当事人生前写的文章、口述作品或是照片等具体的物品,需要获得家属的同意授权。”
“如果根据案件改编的影视剧要获得被害人或家属授权,理论上是不是也应该获得犯罪者或其家属的授权?”一些影视从业者也告诉记者,创作这类根据现实特别是案件改编的影视剧时,他们一般都会提前与当事人或家属联系,沟通并争取达成共识:“一方面能够在前期走访当事人或家属,能更深入了解事件经过和细节,是创作的必要;另一方面既然是根据真人真事改编,那提前知会并争取理解,也是为人处事的起码道理。”根据媒体报道,此次争议中邓世平的女儿也明确表示,至今制片方没有人和家属沟通,“家属不是要制片方的钱,但需要最基本的尊重。”
当事人其他权利应得以保障
因为原型人物本人或家属不满影视剧改编而发生纠纷甚至闹上法庭的案例屡见不鲜。
霍元甲后人曾起诉李连杰和电影《霍元甲》制片方,认为“虚构情节损毁名誉”;昆汀·塔伦蒂诺拍摄的《好莱坞往事》,也被李小龙的女儿李香凝强烈反对,她认为电影中的李小龙“自大”,侮辱了她的父亲。而《我不是药神》的原型人物陆勇也曾公开发表声明,表示片中“卖药赚钱”的趋利情节损害自己名誉——这些纠纷或诉讼,都是发生在影视剧已经公开放映之后。
“以真实人物为原型的影视剧,创作时必须注意不要侵犯当事人其他人身权益,否则很可能引发纠纷。”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这些权益包括《民法典》中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比如在电影中使用当事人的真实姓名、真实肖像照等,都需要得到允许。此外,改编时也不能随心所欲,如果电影中虚构的情节给当事人造成了负面影响,就涉嫌侵犯名誉权;如果电影创作中曝光当事人的隐私,则涉嫌侵犯隐私。”
“一般来说,根据真人真事改编的电影都不会使用当事人的真实姓名和肖像以规避侵权风险。”业内人士以近年上映的《中国机长》《中国医生》为例,“虽然观众都能找到故事中人物对应的原型,甚至姓名发音都很接近,但电影创作还是会有所改动。”
不过,改编影视剧涉嫌侵权的情况很复杂,在业内人士看来“防不胜防”:“只能在尽量尊重各方意见基础上保持自己的创作方向。”比如电影《秋菊打官司》在陕西宝鸡取景时,将正在街头卖棉花糖的贾某摄入镜头,其身影在电影中出现了4秒。贾某认为电影未征得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起诉要求剪掉镜头并进行赔偿。贾某一审败诉后再次上诉,最终双方协商撤诉。
“创作”度在哪里?
《好莱坞往事》上映之后曾引发巨大争议。李小龙的女儿李香凝认为电影中的李小龙给人形象“傲慢自大、夸夸其谈”,但导演昆汀·塔伦蒂诺回应称“那些可不全是我自己编出来的”“他确实也说过类似那样的话,给人留下过类似的印象”。
创作者能不能根据自己的“印象”来加工真实存在过的人物?在业内人士看来,“影视剧不同于纪录片或新闻报道,并不以客观角度呈现一个人或一起案件的过程;相反,作为导演的创作,影视剧往往有着强烈的主观倾向。”
从事影视剧制作的徐先生介绍,影视剧的迷人之处不在于还原事件真相,而在于戏剧冲突带来的可看性,“比如常规操作是会把几个人的故事集中在一个人身上以增强冲突感”;此外,这类影视剧呈现的是导演对社会生活的个人观察与思考,往往会通过更多的细节创作来展现人物内心的斗争和成长,以丰富人物的性格。“作为原型人物和家属应该理解,创作后的角色并不等同于本人。”
据一些影视从业者透露,有时与当事人及家属沟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从业者胡先生透露,自己曾跟过一个剧组,提前征求原型人物孙子的意见,“大到剧本创作,小到演员走路方式,都要干涉。按他的要求,这个角色简直是天使下凡。后来我们才知道他根本没见过自己爷爷。”
不过,作为“吃瓜群众”的观众未必会和专业人士一样将原型人物与角色分开,这难免使不少原型人物和家属担心会被如何“创作”。
“虽然应对创作给予一定的自由度和宽容,但创作者需要提醒自己,涉及真实事件特别是案件的改编,应该关心和照顾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感受。”有业内人士以近期上映的《兔子暴力》为例:“片中的被害人单亲,父亲被隐喻为有暴力倾向和控制狂,宣传时又多次称‘根据真实案件改编’,这对现实中被害人的父母是二次伤害。”
“现在很多影视剧在宣传时往往把‘真实事件’改编作为噱头看点,却忽视了应尽到的说明和解释义务。”在徐先生看来,根据真实事件特别是案件改编的影视剧,应该在宣发时特别强调“改编”,强调与原型人物“不同”,保持“创作自由”的同时也要减轻当事人及家属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