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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书面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书面)
7月3日 17:5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在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高院共收到代表书面意见10件。至今年3月底,已全部办结(其中3件解决采纳,7件留作参考),并答复了有关代表,代表均表示满意和理解。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改善上海法院审判工作效率的问题
  朱洪超代表在795号书面意见中,提出“关于改善上海市法院审判工作效率的若干建议”,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关于增加法官编制的建议。在市人代会上,代表曾多次提出类似建议,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在市编委和市人事局的关心支持下,已明确将中央编委给上海法院增加的932个政法专项编制分三年使用,2007年已向全市法院下达400个,至2009年将全部到位。此外,2007年批准了全市基层法院500名辅助文员额度,今年再增加500名辅助文员额度,以协助法官处理审判事务性工作,逐步缓解审判人员紧缺的矛盾,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关于调整法院内部用人机制的建议。朱洪超代表提出:尽可能让更多的法官走到审判第一线,缩减后勤和行政管理人员占用法院编制的比例。目前,全市法院共有3343名法官,其中2610名在审判一线办案,约占全市法官总数的78%。今后,各级法院还将内部挖潜,不断提高审判一线法官的比例。近几年来,高院出台了审判长、审判长助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及《上海法院优秀青年干部遴选工作实施意见》,今年还将在全市法院推行法官(干部)业绩档案,加快培养和选拔专家型法官。这些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法院内部的用人机制。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多渠道、多方位聘任陪审员的建议。目前,全市法院共有人民陪审员894名。人民陪审员是根据高院和市司法局《〈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选任程序产生的,以30-60岁年龄段、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为主,其中文化素质高,具有专业特长的人员占有相当比例。今后我们还将进一步多渠道多方位选任人民陪审员,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优势,把人民陪审员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关于制定相关制度,畅通律师转变为法官渠道的建议。目前,我国法官仍归入公务员序列,国家人事部、市人事局针对律师转为法官尚未制定相关政策,因此从律师中选拔法官,还是要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渠道,同时由于收入差距等因素,目前此项工作仍处于探索阶段。
  关于借鉴国外和香港经验,对部分案件进行“速裁”的建议。针对目前法院各类案件大幅增加的实际,全市基层法院都在积极探索繁简分流,并进一步扩大普通程序简化审范围,有的法院专门设立了速裁庭或速裁组,采取“速裁”方式审理有关案件的举措已在全市法院推广。此外,高院还陆续开发了部分刑事、民事简易案件的快速审理软件,以提高审判效率。
  关于在浦东新区设立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建议。朱洪超代表提出,设立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分流部分案流,减轻目前上海市中院面临的案件审理负担。2006年,高院为配合浦东综合配套的开展作过相关的调研,并提出了在浦东新区设立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初步设想方案,目前有关部门尚无明确意见。
  二、关于防范和打击侵犯老年人权益犯罪的问题
  郑惠强代表在78号书面意见中,提出“关于防范和打击侵犯老年人犯罪行为的建议”。
  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防范和打击诈骗老年人的犯罪行为,是刑法、民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神圣使命。上海各级法院在审理涉老案件中,注重保护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在时间与人员的安排上体现优先,及时受理、公开审判,力争取得较好的法律与社会效果。
  郑惠强代表建议,在法院设立老年法庭,专门审理老年人起诉的案件。1991年11月,静安区法院在全国率先成立了专门审理涉老案件的“老年法庭”(1994年和2002年先后更名为“老年审判庭”、“民三庭”),是全国第一家也是本市唯一一家专门审理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民事纠纷的审判庭,但在全市范围推广设立老年法庭的条件尚不成熟。原因为:首先,老年法庭的设立缺乏充分的法律支撑;其次,法院的内设机构编制严格受到法律、最高法院和市、区编委的管理。2001年,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时,静安区法院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已将老年审判庭更名为民事审判第三庭。因此,目前在上海还无法就案件主体的特殊性单独设立专项审判庭。
  为了更规范、更公正地审理涉老案件,我们可在民事审判庭设立专门合议庭或者选派有经验的法官专项审理该类案件;同时对经济特别困难的老年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指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酌情减免诉讼费。
  此外,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对于典型案件,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报道,提醒老年人加强自我防范意识,起到审判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
  三、关于防止因证据要求导致矛盾激化的问题
  对于法院在审理房屋迁让案件中对原告举证责任要求的把握尺度,孙洪林代表在496号书面意见中提出“证据要求不应导致激化矛盾”。
  孙洪林代表建议,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些可以推定出的事实,无需要求原告举证;并建议可比照离婚案件的审判原则进行审理。
  对于房屋迁让案件的审判,法院除了查明双方当事人使用房屋的法律依据外,还将结合房屋来源、居住使用的历史沿革等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实践中,可能存在个别案件对证据要求的尺度把握不当的现象。对此,我们将在今后进行相关内容的业务培训,切实要求法官做好相应的诉讼释明工作。
  关于参考离婚诉讼中再次起诉的标准认定家庭矛盾状况的建议,我们认为:对于房屋迁让案件而言,反复起诉的情况虽不能直接证明家庭矛盾已至不可调和的程度,但是法院在个案裁判中将充分注意此节事由,在进行综合判断时将此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
  四、关于恢复由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指定承租人的问题
  针对房管所或物业公司不予指定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使共同居住人难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救济的问题,孙洪林代表在497号书面意见中提出“恢复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指定承租人的审判权”。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市房地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公有住房原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由出租人(即房管部门或物业公司)确定承租人。这就明确了确定新的承租人是出租人的职责和义务,要求法院直接对此进行干预,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当然,公房租赁纠纷关系到广大百姓的切身利益,对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物业公司等部门不履行其法定职责,拒不指定承租人的情况,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为彻底解决此类纠纷寻求一条方便可行的道路。同时,认真审理每一起纠纷,进一步开展对该类问题的调查研究,尽快将调研成果运用到审判实践中,以期最大限度的定纷止争、化解矛盾。
  五、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隐名投资问题的研究和统一执法的问题
  章庆钢代表在560号书面意见中,对于法院在审理国有企业隐名出资人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关于加强《公司法》研究和贯彻执行、统一执法依据,依法保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的建议意见”。
  上海法院于2003年制定的《关于审理涉及合同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对隐名出资人纠纷案件的审理和实体处理上提出过指导意见。新《公司法》新增的关于股东资格的认定原则,对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理念也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通过对相关案件的审理,促进企业改制行为的规范,防止国有资产不正当贬损、流失。通过审理公司出资及各类股东权益纠纷案件,在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稳妥处理被改制企业的遗留问题,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完善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六、关于通过行政审判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问题
  程国樑代表在740号书面意见中,提出“关于探索和建立基于行政诉讼审判的,‘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工作机制的建议”。
  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长期以来,上海法院都十分重视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利用行政审判资源为行政执法提供有益的借鉴。自2004年起,我们每年均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送司法审查情况报告,对全市行政审判情况和行政执法领域涉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汇总,提出建议和意见,供行政机关参考。今年5月,中央政治局委员、市委书记俞正声同志对《2007年上海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报告》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将报告发各区(县)和市政府各部门,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此外,高院与市政府举办互动论坛,其他各级法院也通过司法建议,定期和政府法制部门召开情况通报与工作研讨会,上门举办讲座,提供司法咨询服务等各种方式,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今后,我们将进一步拓宽领域,创新制度,并逐步建立、形成一套规范行政行为的工作机制。
  七、关于规范法院立案工作的问题
  孙洪林代表在499号书面意见中,反映有的立案法官在立案审查时却进行了实体审查的问题,并建议法院对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均要出具书面裁定,提出“法院立案应依法规范”。
  法院的立案审查工作担负着“过滤”作用,需将一些不适宜诉讼或暂不宜司法介入的纠纷排除在诉讼之外。如最高法院规定的有关暂缓受理、暂缓审理、暂缓执行和涉及重大改革政策及公共突发事件引发案件等,并非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而是因某种原因暂时不能受理,或难以单纯依靠诉讼途径解决,因此,对这类起诉既不能受理又不宜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
  此外,如何正确把握起诉受理的必要条件,确实是立案法官应注意的问题。立案法官既不能仅凭一份诉状,没有相关的证据材料、法律依据即予立案;也不能越俎代庖,对起诉状的内容、证据材料进行实体性的审查。
  对此,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立案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立案法官的业务素质,坚决杜绝在立案工作中不依法、不规范的行为,畅通诉讼渠道,保障当事人诉权,构建和谐社会。
  八、关于“一套房屋”的执行问题
  孙洪林代表在500号代表书面意见中,提出“一套房屋也应当可以执行”,认为即使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只有一套房屋,在保障其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须的居住房屋的前提下,法院可通过置换、拍卖等方式变价,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对于“一套房屋”的执行问题,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即“一套房屋”)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其后,最高法院又颁布施行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房屋的规定,明确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对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但该规定仅适用于设定抵押房屋,其他房屋符合“一套住房”条件的仍严格禁止执行。
  孙洪林代表在书面意见中关于“一套房屋”执行方式的建议,在理论上符合最高法院上述规定的精神,但在执行实践中却遇到了诸多操作上的问题。比如,在采取“以大换小,以好换差,以近换远”等执行方式时,如被执行人不予配合,由谁作为购(租)房合同的主体;购房款及相关费用由谁支付;房屋过户时由谁到场办理手续,等等。
  此外,在采取代租房屋让被执行人过渡方式中,如合同到期后被执行人既不支付房租又不搬离的,势必将矛盾转嫁案外第三人,从而引发新的矛盾。为此,我们也与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了沟通协调,希望有关部门对被执行人在“一套房屋”被执行的情况下,能够安置廉租房解决居住问题,但由于有关实物廉租政策尚未实施,享受廉租房政策需同时具备多种条件等诸多原因,相关问题未能得到实际解决。鉴于上述原因,本市法院在“一套房屋”执行问题上坚持从严掌握,慎重处理的原则,注重执行的实际效果,既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又有效地保护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的居住权,避免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不当的冲击。
  九、关于合理安排开庭时间的问题
  孙洪林代表在498号代表书面意见中,提出“法官应合理安排时间,不要让当事人等候”。
  近年来,由于收案数量急剧上升,为加快办案节奏,及时审结案件,不少法官往往一天安排多个庭审。多数法官能根据案件的情况,合理安排开庭时间,但也存在个别法官安排失当或前案开庭时间意外延长,导致后案开庭时间顺延或取消的情况,客观上造成了当事人及其律师的不便,这反映了个别法官在开庭节奏把握及与当事人沟通方面的不足,确应引起高度重视。
  为此,我们将通过业内教育,要求全市各级法院切实改进工作方式,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开庭时间,避免让当事人和律师长时间等候的情况发生;若确因庭审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与有关当事人和律师进行沟通,作好解释工作,尽可能取得当事人的体谅。同时,高院还将定期组织抽查庭审情况,以确保贯彻落实。
  十、关于统一各类诉讼文书格式的问题
  钱翊梁代表在第759号书面意见中,提出“统一各类诉讼文书格式,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
  对于全市法院各类诉讼文书格式不统一的问题,高院非常关注,目前正采取两方面措施予以解决:一方面,各业务庭通过编写实务技能手册和举办培训等形式,对诉讼文书格式进行规范和统一;另一方面,将开发诉讼文书的自动生成系统,并在全市各级法院推广应用,以确保诉讼文书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同时,将当事人需填写的诉讼文书的样式上网,供当事人查看参照。这一工作现正在有序进行中,预计将于年底前完成。
  以上是我院办理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10件书面意见的基本情况。对于会议期间代表反映的一些具体案件,我院也专门成立了全市法院“两会”案件办理工作检查小组,并下发文件明确办理程序、时限、质量等具体要求。我们将继续抓好这项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依法、公正、慎重地审理好代表反映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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