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9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沈国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出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的议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承办2010年世博会,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上海的光荣任务,为了实现办好一届成功、精彩、难忘的世博会的目标,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本市促进和保障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决定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6月1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修改情况和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主要修改情况
(一)有的委员提出,决定草案标题关于“筹备和举办”世博会的提法,应当修改为“承办”世博会。经会同世博会事务协调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世博会是国家举办、上海承办的全球盛会,作为承办城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决定的形式,对国家的举办行为予以保障,对各方的筹备工作予以促进,是可行的,市第九次党代会报告中也采用了上海要“筹备好”、“举办好”世博会的提法。但是为了减少歧义,建议在标题中增加“本市”两字,即标题改为“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促进和保障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
(二)有的委员提出,决定草案导语部分关于上海承办世博会重要意义的表述,不尽完整,建议增加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内容;有的委员提出,本决定的目的中应当补充实现世博会目标的内容。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些意见应予采纳。为此,建议将相关内容修改为“承办世博会,是上海的光荣任务,也是上海推动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重要契机”;“为了促进和保障世博会的筹备和举办工作,体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世博会主题,实现办好一届成功、精彩、难忘的世博会的目标。”(草案表决稿导语)
(三)有的委员提出,决定草案第一条应当号召全体市民当好东道主,提升文明素质,积极参与世博会的筹备和举办工作。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中增加这方面的规定,有利于激发全体市民的光荣感和责任感。为此,建议在该条中增加“当好东道主,文明迎世博”的内容。(草案表决稿第一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决定草案第二条应当增加发挥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的规定。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一意见是合理的。为此,建议在该条相关内容中增加“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表述。(草案表决稿第二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决定草案第三条对各级人民政府职责的表述中,可以增加放大世博会效应的内容。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中增加相应的规定,有利于加深对世博会作用的认识。为此,建议在该条中增加“更好地服务长江三角洲地区、服务长江流域、服务全国”的内容。(草案表决稿第三条)
此外,对决定草案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有的委员提出,决定草案第四条关于市政府制定规章或者发布决定的领域,应当有所增加或者调整;也有的委员认为,决定草案关于市政府制定规章或者发布决定的领域不宜再扩大。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本决定关于市政府制定规章或者发布决定的领域,是按照市委近期发布的《关于制定实施〈迎世博600天行动计划〉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以及市政府提出的建议表述的,这样的表述与政府规章的分类相一致。为此,建议对该部分内容不作修改。
(二)有的委员提出,决定草案的出台时间应当与市委、市政府关于迎世博600天行动计划的有关部署相衔接。还有的委员提出,应当明确市政府依据本决定制定的规章或者发布的决定的有效期限。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在市政府《迎世博600天行动计划》出台前,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决定,有利于市政府及时制定相关规章、发布决定,保障迎世博600天行动计划得到切实实施。为此,建议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市政府依据本决定制定的规章或者发布的决定的有效期限,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在世博会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作出废止本决定的决议,市政府经过评估认为部分规章或决定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或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