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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市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的函(12届8次)
1月5日 13:49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沪会办(2003)16号文收悉,并已经市建委、市房地资源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办理。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关于修改《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2001年8 月修订的《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对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排水行为,落实市、区( 县) 两级排水管理体制,加快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逐步提高污水处理标准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已初见成效。对议案中提及的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水质标准问题,由于现有污水处理厂进行达标改造需要较多的资金投入和一定的建设周期,市水务局和市环保局商定,2005年年底前完成中心城区内现有污水处理厂的达标改造。对排水设施属地化管理问题,由于本市排水系统设施是按照排水设施投资主体、排水设施的性质( 如跨地区输送设施或地区收集系统) 、排水设施所在地区等多种因素来划分,市、区两级按照系统管理和地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施排水和管理,如果现在就取消条款中“市属公共排水系统和区( 县) 属公共排水系统”的管理职责划分,将不利于两级政府、两级排水管理职责的落实,也不利于本市水环境改善对排水设施建设的需求。总的来看,修订的《条例》实施时间比较短,一些规定需要有一段时间的实践。为此,市政府有关部门将不断总结排水管理的经验和教训,为适时修改《条例》作充分准备。
  二、关于修订《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和尽快完善业主委员会运作机制。《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六年来,对理顺本市物业管理体制,培育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本市初步形成了业主委员会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公司专业管理相结合的新格局。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要求,修订本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和完善业主委员会运作机制已势在必行。市房地资源局针对《条例》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去年上半年组织专人进行了调研,并对解决有关难点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和对《条例》的修改意见。今年市房地资源局又分别召开了由区县领导、物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业主委员会主任参加的座谈会,重点就修改后《条例》的基本框架、业主委员会体制和物业管理企业运作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条例》形成初稿后,主动听取了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市政府法制办的意见,再次对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市房地资源局还召开了由部分律师和有关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评估和论证,并力争在7 月底之前,将《条例》送审稿报市政府法制办修改。
  三、关于制定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为了进一步完善上海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投资环境,2001年,市建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原则和规定,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于去年底形成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送审稿) 。目前,市政府法制办正会同市建委就《办法》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讨,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加快《办法》草案的修改,争取早日上报市政府审批、发布。《办法》实施后,将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总结,为今后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打好基础。
  四、关于制定《上海市水文管理条例》。水文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和社会公益事业。多年来,市水文部门提供的水文资料和水文分析成果,为本市水务、交通、港口、环保、城镇等工程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大量的、重要的科学决策依据。同时,市水文部门针对本市水质型缺水、水污染比较严重的现状,通过对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污染调查等工作,为水资源统一管理、水资源优化配置、水环境保护等提供了可靠的技术支持。由于本市水文工作存在行业管理体制不顺、水文经费投入不足、基础设施保护和观测环境缺乏法律保障等问题,而且至今尚未有关于水文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水文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影响了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目前,市水务局正参照其他省颁布实施的有关水文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着手进行本市水文管理规定的调研和起草工作,并力争按程序早日将有关规定列入政府规章的制定计划,进而为今后将有关规定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打好基础。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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