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沪会办〔2003〕15号文收悉,并已经市教委、市科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文广影视局、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办理。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关于制定《上海市家庭教育条例》的建议
家庭教育的内容与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存在相当程度的交叉重叠;家庭教育在法律上属于私权领域,公权对其的干涉度,地方性法规应如何规定,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为此,赞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的意见,拟立一个包括学前教育、成年人教育、老年人教育和社区教育在内的终身教育法。家庭教育可作为终身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放在一起考虑。鉴于市12届人大常委会第3
次主任会议通过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3年度审议法规草案计划》,将《学前教育条例》列入2003年度立法调研项目。市教委已成立了有关学前教育的立法调研小组,拟将有关上海家庭教育课题报告中涉及的学前教育内容纳入《学前教育条例》,其他内容在终身教育立法中体现。目前,市教委已将终身教育立法纳入下半年立法调研计划,拟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并吸纳有关部门参加的终身教育立法调研小组,开展前期调研工作。
二、关于《尽快出台有关科技园区地方法规》的议案
健全和完善法制环境是实现“科教兴市”战略目标的基本保障。由于目前本市科技园区正处于迅速发展时期,立法适用范围尚无法明确,各园区管理模式、发展水平、产业导向、优惠政策等都不尽一致,且园区内、外政策环境需进一步协调发展。市科委等有关部门将总结科技园区的发展经验和存在问题,根据本市新一轮发展的总体目标,对科技园区的下一步发展进行综合研究,探讨通过立法稳步推进本市科技园区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关于制定《上海市图书馆条例》的议案
近年来,本市的图书馆事业虽然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多元的文化需求还有一定差距。及时制定《上海市图书馆条例》,以规范、促进本市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十分必要。为了保证立法质量和与国家正在制定的有关法律和条例协调一致,市文广影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图书馆管理的立法进行前期调研,在此基础上,论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修改《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四、关于补充完善《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具体实施办法的建议的议案
对于拓展《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中遗体应用范围,主要涉及脑死亡标准和器官移植,这超越了地方性法规所应有的立法权。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脑死亡标准以及器官移植的立法问题。在国家尚无器官移植及其相关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本市拓展遗体应用范围,尚需进行充分调研和谨慎论证。
关于简便登记和接受程序,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并使之更具操作性,但为防止出现社会负面现象,有些手续如《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规定的死亡证的开具和公安部门的殡葬许可证是捐献前不可缺少的。由于《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带有倡导性,对有些社会现象(
习俗)
缺乏强有力的强制性措施,也成为简便手续推行的障碍。只有通过广泛、深入、持久的宣传,树立典型来推动法规的实施。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将结合本市遗体捐献工作的实际,继续深入调研,广泛宣传,积极探索与上海相适应的遗体捐献工作机制,为《条例》的修订做好准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