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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市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的函(12届8次)
1月5日 13:53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沪会办〔2003〕14号文收悉,并已经市计委、市工商局、市国资办、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市信息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农委、市房地资源局、市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办理。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关于尽快制定《上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的议案( 第7 号)
  优化土地流转机制,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加快农村城市化步伐,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手段。从2001年上半年起,市计委、市农委、市房地资源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体改办、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组织开展了土地流转的政策调研,并形成了《关于上海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试点意见》( 以下简称《试点意见》) 。2001年11月1 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试点意见》。为更好地贯彻《试点意见》,市计委、市农委、市建委、市房地资源局还组织制定了五个专项实施细则。其中,《关于本市农用土地流转实施细则》、《关于本市农民宅基地退让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施细则》已由市政府正式发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于今年3 月1 日施行后,市政府又下发了《关于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若干意见》( 沪府发〔2003〕029 号) ,为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收益奠定了法律基础。市政府有关部门将不断总结经验,修改完善配套办法,并配合市人大做好《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前期立法调研工作。
  二、关于企业名称保护立法工作的建议的议案( 第14号)
  企业名称作为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与其他市场主体最明显的区别标志,对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的提高具有积极的作用。但目前企业名称保护乏力的现象比较普遍,已成为影响城市综合竞争力的因素之一。因此,通过地方立法,建立科学的企业名称保护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当前企业名称保护乏力的问题十分必要。市工商局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针对企业名称保护的具体问题,开展了拓展执法资源的研究,现已完成调研报告。下一阶段,市工商局还将就立法中涉及的企业名称混同的认定、企业名称混同承诺制度的适用、域名抢注争议处理机制的建立、与企业商标保护的衔接、现行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制度的改革以及本市的办法与国家有关法规的衔接等问题作进一步研究,待条件成熟时,将提出制定有关专项法规的立法动议。
  三、关于制定《国有资产转让办法》的立法建议的议案( 第38号)
  随着国资管理新体制的明确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的出台,国资监管机构的性质和职责已经明确。按照国资管理新体制和《条例》的要求,市国资办以出资人身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改革要求,研究制定了若干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具体操作措施( 其中包括议案所提的国有产权交易和国有产权变动管理制度) 。市国资办将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修改、完善相关办法,在条件成熟时提请市人大列入立法调研计划。
  四、关于尽快制定《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条例》的议案( 第55号)
  随着上海城市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1997年制定的《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有必要进行修改、完善。2002年,市安全生产监察局提请市人大将《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修改和完善工作列入2002年立法调研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出台后,市安全生产监察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对《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修改稿——《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条例( 草案) 》( 以下简称《条例( 草案) 》) 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强化了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创新了社区安全生产监管的做法。目前,市安全生产监察局正在听取各方面对《条例( 草案) 》的意见,待条件成熟时,将按照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程序,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五、关于制定《上海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议案( 第70号)
  政府公共网站管理涉及面广,网站建设存在各自为政、内容单一、更新不及时、安全性差等情况,市信息办于2002年着手研究通过立法手段加强管理,并委托市行政法制研究所开展《上海市政府公共网站管理办法》的课题研究,目前已形成阶段性研究成果《上海市公共网站管理办法( 草案) 》。市政府将在适当时候以政府规章的形式予以颁布。
  六、关于修改《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确保本市移动通信信号无缝覆盖的议案( 第88号)
  由于历史的原因,《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未涉及移动通信保护内容,但《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对本市移动通信事业的发展起到了推动和规范作用。鉴于目前国家正在进行邮政管理体制改革,在邮政管理体制确定并通过新的保护和发展邮政事业的法规之前,不宜制定新的《上海市电信管理条例》来替代《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对议案提及的9 条建议,市信息办将会同建设、规划、物价等部门继续研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拟定改进意见和实施细则。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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