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8
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关壮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3年9
月8 日,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召开第4
次委员会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及其说明进行了审议。在审议之前,城建环保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了部分市人大代表、相关政府部门,以及专家、学者对《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城建环保委员会认为,《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自1995年实施以来,对上海的城市规划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保证了城市规划科学地制定和实施。但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上海中心城区建筑容积率过高,高层建筑数量过多的问题已显现出来,对城市景观、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及上海未来的发展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因此,需要对《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采取有力措施,对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加以严格控制。《修正案(草案)》在总结和吸取本市以往规划工作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确定了本市规划和建设的总的原则,理顺了城市规划的层次体系,对规划的编制、审批权限进行了合理地调整,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内容基本可行,可以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同时,城建环保委员会还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对城市规划工作的监督
为了进一步加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城市规划工作的监督力度,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违反规划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
二、关于特定地区规划的审批
历史文化风貌区、自然保护区、世博会地区、外环绿带等特定地区,是本市重点规划控制区,在规划的审批、调整上应当设定更为严格的程序,以进一步防止规划的随意性。为此,建议修改《修正案(草案)》第二十条,将特定地区的规划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
三、关于规划编制中的公众参与
规划的编制是一个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过程,必须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修正案(草案)》十分明确地规定了政府部门的规划编制和审批权限,但没有规定公众参与规划编制的方法和途径,建议增加有关内容。
四、关于规划的编制依据
《修正案(草案)》明确了本市城市规划的层次体系,但没有明确各层次规划间的相互关系及其编制依据。建议参照《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表述,规定各层次规划的编制依据,明确下一层次的规划必须严格按照上一层次的规划进行编制,以保证规划的层层落实。
五、关于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
“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是《修正案(草案)》新增加的一个层次规划,但“编制单元”指的是一定的规划区域,是一个地域范围,而非指规划本身,这一名称与其他层次规划的名称不尽协调,建议对此表述加以修改。
六、关于对违法建筑的处罚
《修正案(草案)》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可以没收其违法建造的建筑物,这一措施对违法者具有强烈的震慑作用,但《修正案(草案)》的规定过于笼统,不易操作。建议增加有关程序性内容,使这项措施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
七、其他
要全面、准确地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落实本市有关“双增双减”政策,市人民政府要加紧研究修改、尽早出台相关配套的技术规范,使有关的技术规范与修改后的条例同步实施。
此外,《修正案(草案)》的一些文字和表述可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