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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12届8次)
1月5日 14:3
 

——2003年10月8 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局长 卞百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就《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基本情况
  根据国务院、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有关中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涉及《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共有30项,其中取消15项,改为事后备案13项,改为登记制2 项。《修正案(草案)》针对这些项目,分别对《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等相关内容作了修改。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快件、冷藏保温、搬家运输企业设立、变更、歇业审批”取消后的修改问题
  1993年,交通部颁发了《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将道路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零担货物、大件货物、集装箱、危险货物、冷藏保温、搬家等特种货物运输。其中普通货物运输必须具备开业的一般条件,而特种货物运输开业在具备一般条件基础上,还须具备相应的补充条件。
  市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0月24日通过的《关于中止执行部分以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的行政审批事项决定》(以下简称《中止执行行政审批事项决定》)明确中止执行“快件、冷藏保温和搬家”等特种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变更和歇业的行政审批。据此,《修正案(草案)》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中“快件、冷藏保温、搬家”从特种货物运输概念中删除。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全国道路运输业仍然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性货运车辆均须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如果不携带此证从事跨省市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将被视为无证经营而受到相应处罚。因此,在取消“快件、冷藏保温、搬家运输”三项特种货物运输企业的设立、变更、歇业审批的同时,有必要将其并入普通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变更、歇业的审批。
  (二)关于“货物包装、货物仓储、货物配载企业设立、变更、歇业审批”取消后的修改问题
  货物包装、货物仓储、货物配载与货运代理等均属于道路运输服务业的不同业务类型,在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前,均须按《条例》规定逐项办理审批手续。道路运输服务业的这一分类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在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今天,这一分类已没有必要。而且货物配载与货运代理行为交叉混合,难以区分,道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者为货物运输单位寻找货源,为货源单位寻找货物运输单位,既是货物配载行为,也是货运代理行为。
  《中止执行行政审批事项决定》明确中止执行“货物配载、货物包装、货物仓储”的企业设立、变更和歇业的行政审批。据此,《修正案(草案)》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中“货物配载、货物包装、货物仓储”的文字予以删除。
  需要说明的是,2003年,交通部下发了《关于印发2003年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将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列为规范整顿的重点工作之一,要求各地严把市场准入关,严厉打击无证从事道路运输服务的非法经营活动;并要求结合年度审验,对现有的道路运输服务经营业户从设施、资金、人员、企业组织等方面重新进行审验登记,确保经营业户具备基本的经营资质条件。
  为了配合全国道路运输市场整顿工作,进一步规范本市道路货运代理市场,把好市场准入关,在取消“货物配载、货物包装、货物仓储”逐项审批的同时,有必要将其并入货运代理行为进行审批。
  (三)关于“单位从事非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审批”取消后的修改问题
  《中止执行行政审批事项决定》明确中止执行市交通局负责的单位从事非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审批。
  2002年1 月26日,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交通部2002年发布的《关于继续进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的通知》明确规定,对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进行资质审验,审验合格的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许可证》。据此,《修正案(草案)》对《条例》第七条中关于从事非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审批的内容未作修改。
  《修正案(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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