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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12月29日 17:38
 

  —2004年11月25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丁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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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草案修改二稿,总体上比较成熟。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11月22日召开会议,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修改二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草案修改二稿的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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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改情况
  (一)有的委员提出,任何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内,都不得让未成年人为其购买烟酒,建议草案修改二稿第七条第二款中增加相关规定。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中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要求未成年人为其购买烟酒”修改为“任何人不得让未成年人为其购买烟酒”,并置于草案表决稿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末尾予以表述。同时,建议将该条中的“发现未成年人吸烟、饮酒的,应当予以制止”修改为“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饮酒”,并后移至草案表决稿第八条第一款中予以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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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的委员建议,在草案修改二稿第八条第一款中增加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阅读、观看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影视节目的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对于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教育职责,建议草案修改二稿第八条第二款增加相关规定。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修改二稿第八条第一款中增设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阅读、观看不适未成年人的“影视节目”的规定。第二款修改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教育,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矫治。”(草案表决稿第八条第二款)相应地,建议将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中的“影视、音像制品”均修改为“影视节目、音像制品”。(草案表决稿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
  (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三条第二款中规定了学校不得举行与入学挂钩的任何形式的测试,该规定过于绝对和刚性,建议修改。有的委员提出,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应当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并予以公示。”(草案表决稿第十三条第二款)同时,建议将第三款修改为:“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练习册、习题集等教辅材料。”(草案表决稿第十三条第三款)
  (四)有的委员建议,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五条第一款增加学校设置心理咨询室,并配备合格的心理指导教师的规定。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从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指导的角度出发,学校应当配备合格的心理指导教师,至于设立心理咨询室的问题,由于各个学校的实际情况不尽相同,目前要求学校普遍设立心理咨询室还难以做到。但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为各学校创造条件,逐步推进学校心理咨询室的建立。为此,建议将该款修改为:“学校应当配备合格的法制辅导员、心理指导教师,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指导。”(草案表决稿第十五条第一款)
  (五)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应当对政府保障学校非营业性网吧和其他文体设施的建设和开放所需资金作出规定。还有的委员提出,政府应当对博物馆等文化和体育场所开放所需资金予以保障。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项修改为:“(三)统筹规划未成年人校内外活动场所建设,保障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运营所需资金。”(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该项规定包括为非营业性上网场所建设、中小学文体设施在寒暑假开放以及各类博物馆等文化体育场所开放提供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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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受教育权”只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中的一项,其他合法权益也应当得到维护,建议将“受教育权”修改为“合法权益”。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及其相关的权益,对学校拒绝招收符合条件的学生或者随意除学生的,及时予以处理。”(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七)有的委员提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合作,为不能继续就学的未成年人参加职业培训提供帮助。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街道、乡镇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已经完成义务教育、但未能继续就学的未成年人,提供职业培训的信息,并为其参加培训提供帮助。”(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七条)
  此外,对草案修改二稿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有的委员提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
  设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对未成年人参观给予优惠,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将美术馆也列入应当对未成年人参观  实行优惠的场所之中,是否可行,建议予以研究。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免费开放的通知》明确规定,美术馆要对未成年人集体参观实行免票,对个人参观实行半票。为此,建议对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不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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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的委员提出,由于烟花爆竹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比较大,建议草案修改二稿第二
  十四条中增加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花爆竹的规定。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未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作出禁止性规定,目前烟花  爆竹对未成年人人身的伤害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燃放本市禁止销售的劣质烟花爆竹造成的。因此,建议公安部门加大对销售劣质烟花爆竹的打击力度,同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也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护,以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为此,建议对该条不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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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九条应当增加红十字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的住院和医疗保障工作的规定。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该条规定了共产主义青年团、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和少年先锋队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职责,这几个组织在性质和职能方面和红十字会不尽相同,草案修改二稿第五条第三款已经对红十字会在未成人保护工作中的职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且《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对红十字会的工作职责也有了具体的规定,为此,建议对该条不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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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在常委会审议过程中,有些委员提出,条例的制定,关键在于执行。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通过后,市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本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统筹规划,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相互配合,形成合力,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力  度,严格实施,共同推进本市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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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草案修改二稿作了修改,提出了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建议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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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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