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21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徐 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就《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为加快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市委、市政府决定撤销市空港办,并将空港地区行政管理职能通过法定授权交由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公司)行使。由于机场集团公司属于企业性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企业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的取得,应当由地方性法规以上的法律文件予以授权。因此,为避免出现机场地区行政管理的真空现象,做到管理工作不乱、不断,保障机场的正常运营,我们建议将《条例》中的行政管理主体由原来的市空港办修改为机场集团公司。
二、关于在《条例》中增设一项行政许可事项
1999年10月18日,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线保护办法》规定,在航空油料管线设施(以下简称航油管线)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经市空港办批准。航油管线是民用航空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维系机场正常运营,保障飞机正常起降的大动脉和生命线。航空油料属易燃易爆品,航空油料在管线输运过程中一旦泄漏,极有可能导致火灾及爆炸事故的发生,不但会给机场带来巨大损失,也会给航油管线周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害。2004年6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确认的由市政府规章设定、继续实施的12项行政许可事项中,也包括了此项行政许可。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将航油管线保护范围内从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许可事项在《修正案(草案)》中予以明确,并授权由机场集团公司实施。
《修正案(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