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21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委员
王志一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5年4月18日,城建环保委员会召开第14次会议,对市政府提请审议的《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及其说明进行了审议。
今年3月25日,市委、市政府决定撤销市空港办,建议将空港地区行政管理职能经法定授权后交给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行使(以下简称机场集团公司)。为此,市政府提请审议《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对原条例中的行政管理主体作了修改,并增加了一项行政许可内容。委员会认为,为了保障机场地区的依法管理不出现真空,现就原条例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关于机场地区行政管理主体的变更。〖HT5SS〗委员会认为,1999年8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第四条规定:“上海市空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行使市人民政府对机场地区的行政管理职能,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机场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公共事务管理,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在机场地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有鉴于此,机场集团公司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本次修正中,考虑到民用机场地区管理的重要性、行业的特殊性和服务的综合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场集团公司行使行政许可等管理职能是可行的。机场集团公司应当严格履行授权的职能,依法做好管理工作。
二、关于增加航空油料管线设施行政许可事项。〖HT5SS〗委员会认为,航油管线是民用航空港的重要组成部分,且航空油料属易燃易爆品,从安全角度考虑,继续实施《上海市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线保护办法》所设定的行政许可是必要的。结合本次修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此行政许可上升到地方性法规是可行的。
为此,委员会同意《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及其说明,并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