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22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立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随着上海航空枢纽港的建设和机场管理体制的改革,对《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正案草案的内容基本可行。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4月2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修改情况和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航空油料管线设施的适用问题。有的委员提出,将航空油料管线设施界定为机场地区的一部分,是否合适,建议予以研究。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线设施保护关系到民用机场的正常运营,将其作为与民用机场地区相关的管理活动在条例中予以规范,是必要的,但将航空油料管线设施作为机场地区的一部分,不尽妥当。为此,建议删除修正案草案第一条,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管辖的民用机场地区(以下简称机场地区)及其相关的机场规划控制、净空保护、噪声影响、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线设施保护等管理活动。”(决定草案第一条)
二、关于授权机场集团公司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有些委员提出,修正案草案第二条第一款关于机场集团公司依照本条例的授权行使市人民政府对机场地区行政管理职能的规定,是否妥当,建议予以研究。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依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职权。为此,建议将该款修改为:“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公司)负责机场的建设和运营,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职能,组织实施本条例。”(决定草案第二条第二款)
三、关于航空油料管线设施的保护和管理问题。有的委员提出,市政府1999年发布的《上海市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线保护办法》对航空油料管线设施的保护、行政许可和管理已有规定,修正案草案第六条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不尽妥当。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一意见应予采纳。航油管线保护范围和具体管理办法,可继续按照《上海市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线保护办法》执行。而航油管线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必要在条例中予以明确,作为地方性法规的设定,并授权机场集团公司实施。为此,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在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线设施保护范围内,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征得机场集团公司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保护的范围和管理办法按照《上海市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线保护办法》执行。”(决定草案第六条)
四、关于对机场集团公司授权后的监督制约问题。一些委员提出,市空港办撤销后,原由其行使的对机场集团公司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监督权,由谁行使,应当予以明确。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对机场集团公司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应当有相应的监督制约和行政救济。为此,建议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场集团公司遵守、执行本条例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监督。”(决定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
此外,对修正案草案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条序也作了相应调整。
在审议过程中,有些委员还提出了一些其他方面内容的修改建议。鉴于此次修改主要解决当前急需解决的行政管理主体的问题,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条例其他方面的内容暂不作修改;同时建议市政府有关部门抓紧开展对条例全面修订的调研工作,适时提出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的法规草案。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修正案草案作了修改,提出了决定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建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