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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 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5月26日 14:9
 

——2005年4月22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丁 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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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交付法制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2件。大会以后,法制委员会分别召开座谈会,就议案所提问题与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有关委员会和市政府、法院、检察院有关部门进行了研究,并就议案的处理进一步听取了议案领衔代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于2005年3月30日召开了法制委员会会议,对这2件代表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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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修订《上海市信访条例》的议案(第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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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庄振文等13位代表提出:国务院制定的《信访条例》将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建议根据上海实际,修改《上海市信访条例》,完善本市的信访工作机制。修订中要体现对信访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法律咨询服务和政策指导,对涉及法律纠纷的问题,引导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要完善信息反馈机制,促进上访问题及时解决;要加强信访工作的监督反馈机制,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执政能力;要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闹访,逐步形成信访工作的良性运作环境,更好的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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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委员会认为,信访是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参政议政的重要途径,加强信访工作对于各级国家机关倾听人民呼声、接受人民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2003年8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上海市信访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保障和扩大了人民群众依法信访的民主权利,规范了各级国家机关受理、处理、督办信访事项的程序,并且对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2005年1月10日,国务院颁布了《信访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鉴于国务院《信访条例》实施在即,为此,建议各有关信访部门切实贯彻好国务院《信访条例》,不断进行总结,抓紧完善信访工作的有关制度。在此基础上,由市委市政府信访办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立法调研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改《上海市信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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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进一步发挥人大在国有资产改革中作用的议案(第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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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振佳等20位代表提出,由于国有资产改革的全局性、重要性和目前国资立法的相对滞后性,为进一步发挥人大在国资改革中的作用,应当将国资改革和运行等重要情况纳入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使人大参与国资改革制度化、法制化、程序化。为此建议: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在第三条增加“本市国有资产改革总体方案”,在第四条增加“本市国有资产运行情况”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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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委员会认为,代表提出的议案涉及市人大常委会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中如何更好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的重要问题,将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等总体方案和重要情况列入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是必要的。鉴于2002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三条第三项“涉及全市人民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第四条第六项“有财政性资金投资,并对本市经济发展、环境和资源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建设情况”和第七项“本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布局、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情况”等规定,可以涵盖这方面的内容。而且,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国有资产法》和《监督法》列入本届五年立法规划,对人大常委会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等问题将会作出相应的规定。因此,现在就这方面的内容修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条件尚不成熟,可以暂不作修改。同时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督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国企改革、国资管理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情况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的国企改革或者国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应当提请常委会讨论,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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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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