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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 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5月26日 14:14
 

——2005年4月22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朱寄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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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交付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共3件。大会以后,委员会就这3件议案分别与市政府法制办、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等有关部门进行了研究,并分别征询了议案领衔代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于2005年3月23日,召开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第20次会议,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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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制定《上海市法律服务促进条例》的议案(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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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钱丽萍等13位代表提出:完善法律服务体系,规范法律服务秩序,提高法律服务质量,促进法律服务市场全面开放,建立以律师业为主导的统一的法律服务体系,实行统一有序的行业管理,理顺法律服务队伍的关系,是提升上海城市建设软环境的重要内容。但由于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关于法律服务的基本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已相对滞后,不适应社会的实际发展。法律服务方面的规则分散、混乱、不统一,甚至出现互相冲突的现象。为此,建议尽快制定符合上海实际情况、反映上海地方特点、规范法律服务业发展的《上海市法律服务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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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完善法律服务体系,规范法律服务秩序,对推进依法治市和服务经济建设,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通过人大的监督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本市的法律服务环境不断得到改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进一步得到规范,法律服务的质量有所提高。而代表议案中所指出的本市法律服务市场不规范的情况,在本市的一些地方、一些部门的确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影响了本市法律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但是,鉴于代表议案中提及的促进法律服务的一些内容涉及国家司法制度,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空间似比较狭窄。同时,考虑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对《律师法》进行修改,《公证法》尚在制定过程之中,故目前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条件尚不够成熟。因此,委员会建议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次代表议案的内容,在过去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就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调研论证,提出建议。并建议本市司法行政部门,就法律服务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妥善处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今年将在听取律师法等有关法律实施情况汇报的同时,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促进本市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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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加快制定《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的议案(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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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钱丽萍等16位代表提出:社会救助牵涉千千万万家庭的切身利益,然而,目前上海在实施社会救助的法律、政策过程中遇到不少新问题,现有的社会救助体系已难以适应我市社会救助工作纷繁复杂的局面和日新月异的变化。全国已有20多个省市通过了社会救助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地方性法规。制定《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虽已列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但却一直未能出台。为此,建议尽早制定、出台社会救助的地方性法规,以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和全方位提高城乡贫苦群体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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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市委、市政府对本市的社会救助工作十分重视,政府主管社会救助工作的部门和相关部门对有关的情况作了较深入的调研。市民政部门也根据调研的意见组织起草了社会救助的法规草案稿。但由于社会救助涉及的范围较广,对其中哪些项目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来规范以及哪些项目由政府用行政规章来规范,仍缺乏成熟经验,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总结。目前,虽然本市尚未制定社会救助的地方性法规,但市政府始终把社会救助工作放在重要的议事日程之中。并针对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出现的新情况、产生的新问题不断制定健全相应的政策,本市的社会保障体系正在得到完善,保障的力度也有相应的提高。因此,建议市政府及时总结本市社会救助工作的成功经验,对已具备条件的社会救助事项,尽快通过修改或制定政府规章来进行规范,待条件成熟时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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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建议制定《上海市公益事业捐赠条例》的议案(第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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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厉明等13位代表提出:目前,我国有关慈善事业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仅靠这一部法律来规范整个慈善事业方方面面难免举步维艰。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在实践中也存在局限和不足。因此,建议制定《上海市公益事业捐赠条例》,进一步规范本市募捐行为,扩大捐赠内容的范围,加强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约束,加大对捐赠人和受赠人的保护并建立对慈善基金、财产的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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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代表们提出的对公益事业捐赠进行规范很有必要。自2004年起,市民政局与行政法学研究所已就公益事业捐赠立法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开始调研,由于公益事业捐赠涉及的范围较广,目前课题组正将公益事业捐赠和公益事业中的慈善事业的相关问题作为重点进行调研。为此,建议市政府在原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代表的议案提出的问题进一步加强调研,并及时组织论证,尽快制定政府规章或者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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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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