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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 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 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5月26日 14:20
 

——2005年4月22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崔善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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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交付财经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3件。大会以后,财经委员会召开了三次座谈会,与相关部门进行了专门研究,并与议案领衔代表充分交换了意见。在此基础上,财经委员会于2005年3月4日召开了第22次全体会议,对3件代表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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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建议上海市人大将《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列入2005年立法计划的议案(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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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小英等15位代表提出,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虽然《劳动法》和《工会法》已有原则性规定,但是目前本市还缺乏有关落实这项制度的具体操作程序和办法的规定。此外,全国已有十八个省、市、自治区制定了有关集体合同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将《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列入2005年常委会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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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经委员会认为,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协调劳资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本市依法建立这项制度,对进一步协调劳动关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积极的作用。鉴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已于2004年5月1日正式施行,同时,《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5年工作要点》也已经将《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列为“条件成熟即提请常委会审议的预备项目”之一。建议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会同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工商业联合会等有关部门,根据《劳动法》、《工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本市在推进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中遇到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抓紧调研和论证,尽快形成法规草案,条件成熟即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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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提请制定《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的议案(第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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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邵玲玲等15位代表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颁布实施已有5年,《气象法》对气象所涉及的领域作了较为宏观的规定。上海地处东亚季风区,濒江临海,气候变化比较大,台风、大雾、雷电等气象灾害种类较多。特别是近年来,上海经济发展较快,在贯彻实施《气象法》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制定符合本市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以规范行政行为。为此,建议制定《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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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经委员会认为,为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充分发挥气象事业在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国家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作用,防止气象灾害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气象法》的实施办法,加强行政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是十分必要的。鉴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已列入2005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和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尤其是要针对在实际操作中亟需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解决和立法的难点问题,集中力量进行调研和论证。同时,要注意与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及本市已制定的规章相衔接,为立法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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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市级高速公路涉及到失地农民解决镇保的议案(第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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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慈文等13位代表提出,市政府加快枢纽性对外交通项目建设,有利于改善交通环境。但是,市级高速公路建设占用了农村土地,如金山区新农镇就涉及土地1420亩。对失去土地的农民应落实相应的社会保障,建议解决有关市级高速公路建设涉及到失地农民的镇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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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经委员会认为,本市加快高速公路网建设,对加强郊县与市中心、本市与周边省市的联系,完善市域公路网络建设,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促进本市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本市高速公路网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0〕113号)的规定,本市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主要采用土地征用和土地使用权合作两种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采用土地使用权合作方式建设高速公路的,解决农民的安置和补偿问题不彻底。鉴于市发改委已与市建委、市财政局、市房地资源管理局、市市政局等部门进行了协调,拟将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中土地使用权合作方式转为土地征用方式,并向市政府报送了处理这一问题的建议方案。因此,市政府应抓紧与有关区县政府协调,进一步完善方案的内容,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利益,保持社会稳定的角度,落实有关的资金安排,为解决市级高速公路建设涉及失地农民的镇保提供资金支持,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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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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