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22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姜燮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交付城建环保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6件。其中有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立法的议案1件,有关修改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的议案1件,有关修改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议案2件,有关水源保护立法的议案1件,有关制定房地产转让条例的议案1件。2月22日、23日、24日和3月1日委员会分别召开议案处理座谈会,听取议案领衔代表、部分附议代表和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就议案所提问题进行了研究,并于3月28日召开城建环保委员会第13次会议,对这6件代表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制订《上海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号)
朱荣林等13位代表提出:为实现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具有十分重大的战略意义。但是我国没有将地下空间纳入法律调控范围,1997年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法律效力又比较低,全国性立法的周期又较长。而上海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时间比较早,有一定的立法条件,通过上海立法可以带动全国,并提出上海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立法主要由综合立法和专项立法两个方面组成。
委员会认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对上海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有着重要意义,将其纳入法制化管理十分必要。由于地下空间管理涉及诸多领域,情况复杂,目前进行综合性立法的条件尚未成熟,但可以在地下空间规划立法上先行一步。常委会已将“地下空间规划条例(暂定名)”列入2005年度立法调研项目。委员会建议,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快进行有关地下空间的数据统计、规划编制、立法研究等工作,争取早日完成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二、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的议案(第9号)
陈自怡等10位代表建议:通过在加强城市道路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协调、对道路桥梁设施实行动态运行管理、强化对占用城市道路的控制等方面对道路桥梁管理条例进行修正,进一步调整城市道路桥梁的管理职能、管理要求、管理方式,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委员会认为,《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自1995年施行以来,为城市道路、桥梁的依法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本市存在着道路设施增加与交通需求的增长不协调、交通阻塞日益严重、交通形态落后、交通管理薄弱等问题,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常委会已将条例的修改列入今年立法预备项目。委员会建议市政府加紧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争取在本年度内提交常委会审议。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议案(第21号)和关于提请修订《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议案(第30号)
朱志荣等12位代表建议:在《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中增加保留历史建筑基本原则、认定原则、认定程序、变更程序、分类保护,以及对各部门和社会各方在保留建筑保护中权利义务的界定等条款。厉明等17位代表提出:《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条例在施行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需要予以修订。因两份议案均涉及《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修改,征得议案领衔代表同意作并案处理。
委员会认为,市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并十分关注《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实施情况。去年常委会将该条例的执行作为规划执法检查的重点之一。代表议案中所提及内容,大部分属于条例贯彻实施中的问题。今年,城建环保委将跟踪市政府规划执法检查后的整改情况,督促政府部门切实将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同时,有关部门要对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作进一步的分析总结,加紧出台相关的配套性规范,加快推进12个历史文化风貌区的立法进程,并做好有关政策性问题的调研和房地、规划、文管部门的协调,为今后修改完善条例做好准备。
四、关于修改《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或制定《上海市水源保护条例》的议案(第49号)
周庆江等11位代表提出:随着上海经济社会和郊区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的调整对象和社会关系相应发生了很大变化。上海将根据上海饮用水源2020年规划目标,构筑网络供水新模式,而目前宝山陈行水库周边地区各类污染比较严重,需要长远考虑、及早立法。为此建议,修改《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或者制定《上海市水源保护条例》。
委员会认为,《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为保护本市的饮用水源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但由于上海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条例已不适应目前的环保工作形势与要求。为继续保护好黄浦江上游水源地水质,改善上海水环境质量,让人民群众喝上清洁的水,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水源保护条例。政府有关部门应尽早做好相关的立法调研工作,适时提出法规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
五、关于制定《上海市房地产转让条例》地方性法规用以取代《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政府令的议案(第90号)
盛耀祖等16位代表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以来,本市已制定一系列地方性法规,而“房地产转让”部分却仍适用《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使得在贯彻大法过程中出现了法律层面的不平衡。目前《办法》在有效抑制房地产转让市场的投机行为、规范房地产转让主体行为、维护房屋居住的本质属性方面的滞后性已很明显;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也制约了《办法》效能的发挥。为此建议,制定《上海市房地产转让条例》的地方性法规。
委员会认为,《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对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如何控制房屋价格的过快上涨、抑制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涉及诸多方面,建议政府部门针对上海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加紧政策性研究,并在进行相关立法时,予以考虑。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