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22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华侨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耀羲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交付侨民宗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1件,即杨怀志等1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部分条款,解决本市部分少数民族学生在校就餐难问题的议案”(第62号)。大会以后,侨民宗委员会就议案提出的建议与市民宗委、市教委进行了研究,通过召开座谈会征询了议案领衔代表的意见,并走访了部分中小学校进行专题调研。在此基础上,于4月6日,召开了侨民宗委员会会议,对代表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杨怀志等11位代表提出,《条例》自施行以来,对依法保障本市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能满足本市部分少数民族学生的实际需求。事实上在本市中小学和幼托普遍存在着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学生就餐难的现象。而这一问题在《条例》中没有作明确的规定给予保障。因此,建议对《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侨民宗委员会认为,切实解决好少数民族学生在校就餐问题,是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到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上海的形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少数民族学生在校就餐难的问题,指导学校做好为少数民族学生提供清真饮食的工作,加强对学校从业人员进行清真食品采购和操作规程的培训,并将其列入对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督查的范畴。目前,市人大常委会已将修改《条例》列入五年立法规划。为此,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代表议案所提出的建议,抓紧做好《条例》修改的前期调研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将《条例》修改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