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26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杨行良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草案修改稿,总体上比较成熟。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10月1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审议。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草案修改稿的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修改情况
(一)有的委员提出,本市气象工作应当突出“以人为本”,建议增加“在主要道路路口设置温度、天气显示牌,实时显示气象信息”等内容。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气象信息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密切相关,应当不断拓宽气象服务的范围,为群众提供更多便利。为此,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中增加“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方便公众查询气象信息”的规定,作为第四款;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中增加“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和主要道路气象信息显示装置的设置规划和建设工作”的规定,作为第一款。
(二)有的委员提出,目前本市还有一些住宅小区没有聘请物业管理企业,对这些小区防雷装置的维护和定期检测也应当予以规范;有的委员提出,防雷装置维护的专业性要求很强,需要慎重考虑有关主体的相关责任范围。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在住宅物业没有聘请物业管理企业时,应由相关业主承担防雷装置的巡查报修和委托检测责任;在防雷装置维护方面,由于承担此项工作需要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居住物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只具有对防雷装置巡查的能力和责任,在发现问题时及时向专业机构报修。为做好居住物业防雷装置的巡查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气象主管机构和房地资源管理部门还应当对居住物业管理企业的有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为此,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区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聘物业管理企业的业主应当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防雷装置的日常巡查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受损的,应当及时报修;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的所有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房地资源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有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三)有的委员提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设置的行政处罚不够全面,建议予以完善。经对照本办法草案设定的义务性条款,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法律责任尚需进一步完善。为此,建议将该项修改为:“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气象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草案修改稿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规定的专业气象服务是否为收费服务,希望予以明确;有的委员建议,在该条农业气象服务中增加对冰雹预报的规定。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所列举的专业气象服务是对政府有关部门和专门行业的服务,最终受益者是社会公众,此类专业气象服务同样属于公益性气象服务,是不收费的。关于是否要增设对冰雹预报的规定,经向市气象主管机构了解,冰雹作为一种气象灾害,根据目前气象科技水平,尚难以作出预报。为此,建议对此不作规定。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提出了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建议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