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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办法(草案)》的说明
11月22日 9:59
 

——2006年8月9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上海市气象局局长汤绪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就《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草案)》的必要性
  气象事业是与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公共安全密切相关的基础性公益事业。上海地处亚热带季风区,濒江临海,气象灾害种类较多,发生频次也较高,且作为人口密度较高、产业相对集中的特大型城市,一旦发生气象灾害,危害后果较大。据不完全统计,上世纪90年代,本市因各类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造成死亡近百人,伤700多人,直接经济损失达数十亿元。气象工作已成为城市防灾抗灾综合体系的重要环节。另一方面,随着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气象信息已成为社会公众和各行各业不可或缺的基础信息,气象服务需要在人性化、专业化等方面不断提高水平。因此,发展本市气象事业,对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以及满足人民生活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下简称《气象法》)于2000年1月施行以后,国务院制定了《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国气象局先后制定了《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市政府也制定了《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等实施性规定。通过这些法律规范的贯彻实施,本市的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和服务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气象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
  近年来,本市气象事业不断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在气象探测设施规划布局、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气候资源利用和保护等方面,尚缺乏具体的程序性规范,需要结合本市实际,对《气象法》中较为原则的规定,从完善操作程序的角度予以细化、补充。另一方面,气象事业发展的核心在于服务,关键是满足社会各方面对气象信息的广泛需求,而《气象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也较为原则,需要在本市已有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濒江临海区域的天气气候特点,对公共气象服务、专业气象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等方面作出具体规范。鉴此,有必要总结相关法律规范的实施经验,根据《气象法》制定本市实施性的地方性法规。
  二、《办法(草案)》起草的主要经过
  从2005年上半年起,市气象局开始着手《办法(草案)》的起草工作,专门成立了调研起草小组,研究本市气象工作需要解决的问题,并收集、整理外省市的相关管理规范。《办法(草案)》形成初稿后,市气象局多次组织区(县)气象局、上海中心气象台、市气候中心、市防雷中心、上海台风研究所等单位进行讨论。此后,市政府法制办和市气象局共同对《办法(草案)》进行修改,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并与市人大财经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沟通。在此基础上,数易其稿,形成目前的《办法(草案)》。
  三、《办法(草案)》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本市气象事业的发展要求。按照《气象法》规定,气象事业是基础性公益事业,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气象工作的首位。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气象事业发展战略》中明确提出了“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发展要求。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建立健全公共气象服务体系、气象灾害预警应急体系也作了规定。据此,《办法(草案)》明确,本市气象工作应当立足于公益性气象服务,适应本市濒江临海、特大型城市的特点,完善气象探测、预报、预警系统,不断提高气象信息服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第三条)。
  (二)关于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为了能获取反映大气变化真实自然状况、具有代表性的探测资料,气象探测场所往往要求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尽可能避开高大建筑物的影响等。对此,《气象法》要求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由气象主管机构对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
  为了协调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城市开发建设活动的关系,提高管理效率,《办法(草案)》根据国家有关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特点,结合本市相关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具体划分为核心区、控制区两个部分。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核心区内,要求建设项目规划报批时,由规划部门征求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控制区内,则由规划部门直接按照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实施建设项目的规划控制、协调,并在必要时(即难以确定是否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情形),征求气象主管机构意见(第七条、第八条)。
  (三)关于公共气象服务。公共气象服务与人民生活、城市安全、社会经济运行密切相关。上海作为经济快速发展和市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特大型城市,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公共气象服务。为此,《办法(草案)》对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的相关义务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定时发布未来48小时的短期气象预报,每天不少于4次;遇到主要节日(如春节、五一节、国庆节、清明节、中秋节等)或者重大社会公共活动(如文化节、旅游节、重大会议等),提前发布未来3至7天的中期气象预报;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水平,提供分时段、分区域的精细化气象服务(第十一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是公共气象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社会公众和各行各业及时、有效地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对此,《办法(草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同时,为保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及时播发,扩大公众覆盖面,《办法(草案)》明确了公共媒体限时播发预警信息的义务,并要求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主要交通干道等的运营或者管理单位及时向公众提示预警信息(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此外,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气象服务质量,《办法(草案)》明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公众气象服务评价工作(第十三条)。
  (四)关于专业气象服务。本市濒江临海、天气多变的气候特点,决定了一些特定行业、领域对天气状况的变化更为敏感,在进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时,对气象信息服务的依赖程度也更高。为此,《办法(草案)》明确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根据农业生产、防汛、港口作业、交通运输、旅游以及水、电、燃气供应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对台风、暴雨、高温、寒潮、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进行实时监测、分析,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专业性、针对性更强的气象信息服务,配合做好相关的防灾减灾工作。此外,对造成环境污染、引发重大疫情等的突发公共事件,要求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有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现场气象跟踪监测、预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五)关于防雷装置的安装和检测。雷电灾害是“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公布的最严重的10种自然灾害之一。据统计,本市年均雷暴天数近50天,属于雷暴高发区,且由于高层建筑以及各种通信、计算机设备较多,雷电灾害威胁较大。《气象法》明确要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开展防雷装置检测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明确由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装置进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进行资质认定。
  与此相对应,《办法(草案)》结合现行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明确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审批环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节,分别由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装置的设计进行审核、对安装的防雷装置进行验收,以实现防雷装置与建设工程主体部分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同时,在总结《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实施经验基础上,对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管理以及定期检测、限期整改的义务也作了明确(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六)关于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有利于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在进行项目规划、建设时,一方面,要考虑能否充分、有效地利用气候资源,如风能、太阳能等气象能源;另一方面,要避免不当改变光、热、水等气象要素的数量与分布,防止产生城市热岛效应和高大建筑物之间的狭管效应等现象。
  《气象法》明确要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但没有规定具体的实施程序。为此,《办法(草案)》规定,市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专业系统规划、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规划(如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项目的规划)或者进行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当征求市气象主管机构有关气候状况的意见,由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第十九条)。
  《办法(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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