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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11月22日 10:1
 

——2006年10月26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形成的草案修改稿,总体上比较成熟。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10月1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审议。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草案修改稿的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对于掘路施工应当从严控制,减少重复掘路,采取避开交通高峰时间施工、在施工现场和周边设立指示标志等措施减少掘路对交通的影响。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些意见应予采纳。为此,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增加“严格限制挖掘城市道路”的内容;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掘路许可的申请条件分项予以表述,明确交通组织方案应当“最大限度减少对交通影响、保障通行安全”等内容;并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明确掘路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和周边设置明显、规范的指示标志”的义务。(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二、有的委员提出,城市道路改建、扩建时取消非机动车的程序规定应当予以明确。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现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对非机动车道的划定问题作了规定,为此建议草案修改稿可不再作规定。
  三、有的部门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道路停车场计费表应当在宽度大于三米的人行道上设置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建议研究修改。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道路停车场大都设置在中心城区的支路上,其人行道宽度相对较小;同时,道路停车场计费表的体积较小,其设置不会对行人在人行道上通行产生较大影响。为此,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中道路停车场计费表的内容挪至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予以表述。(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还建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协调,市市政局和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与有关政府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占用人行道设置设施的管理,对条例实施后占用人行道设置设施的,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对条例实施前已经占用人行道设置的设施,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要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妥善处理。
  此外,对草案修改稿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提出了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建议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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