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常委会公报>>第192期>>正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7月5日 10:48
 

上海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关壮民
(2007年4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交付城建环保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10件。大会会后,委员会召开了6次议案处理座谈会,听取议案领衔代表、部分附议代表和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就议案所提问题进行了研究,并于4月11日召开城建环保委员会第27次会议,对这10件代表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尽早制定我市城市网格化管理规定的议案(第11号)
  张杰等11位代表提出,至2006年底,本市10个中心城区已基本实现了城市管理网格化,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深化和巩固这一管理举措,并在“十一五”期间将城市管理网格化工作覆盖全市,实现长效机制,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来解决城市管理体制条块交错、法规交叉、监督员执法难等问题。为此建议尽快制定城市网格化管理规定。
  城建环保委员会认为,城市管理网格化是一项重大的体制机制创新,对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管理效率、提升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这项工作目前尚处于试行阶段,许多制度设计和运作模式需要在实践中予以探索和完善,特别是条块之间、条条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市、区县管理体制机制如何统一,管理资源如何整合等问题,需要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进一步做好协调和统筹的工作,现在制定城市管理网格化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的条件尚不具备。建议政府有关部门结合代表议案提出的建议,深入开展相关的立法调研工作,在规章层面上先行一步,为今后条件成熟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打好基础。
  二、关于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议案(第24号)和关于制订《业主委员会运作管理规定》的议案(第64号)
  钱丽萍等14位代表提出,近几年来,本市物业管理的纠纷日益增多,业主与物业公司、业主与开发商的诉讼不断升级,物业管理案例的类型日益多样化,相关“群体”事件越来越多,与和谐社区、和谐社会建设极不相称。现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不完善之处,建议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部分条款作进一步修改。庄振文等13位代表提出,目前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对业主委员会的规定比较原则,不够完善,缺乏具体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运作规范和操作性内容,产生了很多的问题和矛盾。为此建议尽快制订《业主委员会运作管理规定》。因两件议案的内容都涉及到规范住宅物业管理的内容,经征得议案领衔代表同意,作并案处理。
  城建环保委员会认为,住宅物业管理一直是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运作和监管又是做好住宅物业管理的源头和关键。去年,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执法检查。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整改,正在研究制定《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行动计划(2007年—2009年)》,代表议案中的部分意见和建议,在此行动计划中有所体现。为此,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并认真落实《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行动计划(2007年—2009年)》,在实践的基础上,结合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建议,抓紧开展《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修改调研工作,并在修改中增加有关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运作制度的规定。
  三、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需要立法保障的议案(第46号)
  周秀华等13位代表提出,在国家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中,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资金投入力度,城市公交企业的政策性亏损,城市人民政府应给予补贴。但在本市这些年的城市公交改革中,政府对公共交通的补贴却逐年减少,由于公交票价七年未作调整,加上油价攀升、车辆更新、停车费涨价等因素又导致公交运营成本大幅上涨,造成公交企业陷于长期亏损的困境。为此,建议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予以立法保障,以确保政府对公交的投入和使用效率。
  城建环保委员会认为,城市公共交通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市人大历来重视城市公共交通工作,先后制定了《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公交优先的一些原则及要求。但由于这些法规制定和实施时间较早,其中涉及公交优先的内容有必要作进一步补充和完善。考虑到城市公共交通的内涵丰富,包括公共汽车和电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轮渡等多种交通工具,涉及规划、建设交通、城市交通、市政、公安交警等多个职能部门的工作,且公交投入、补贴补偿方面带有很强的政策性,政策调整还是立法规范都还需要作进一步深入的调研和论证,目前制定一部综合性地方性法规的条件尚未成熟。为此,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认真研究代表议案中的意见建议,抓紧开展公共汽车和电车、出租汽车等地方性法规的修改调研工作;同时,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加快制定和完善公交优先的政策和制度,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促进提高服务质量,使公交优先真正落到实处。
  四、关于建议修改《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的议案(第47号)
  陈自怡等10位代表提出,随着本市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现行经营性高速公路管理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同时,本市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的现状也无法体现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的新要求,现行《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和今后的发展。建议对《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城建环保委员会认为,依法加强高速公路和农村公路的建设和管理,有利于推动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的健康、稳定、有序发展,有利于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新郊区、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实施已近七年,在农村公路管理方面已不适应实际情况和形势发展的需要,存在许多问题:如缺乏对农村公路规划管理的严格规范,缺乏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职责分工,缺乏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明确界定等。又考虑到目前高速公路的管理主体、运营模式、管理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作相应的修改,是十分必要的。市人大常委会已将《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修改列入今年的立法调研项目。为此建议政府有关部门结合代表议案所提出的意见建议,抓紧开展立法调研,为修改《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做好准备。
  五、关于建议人大开展实施《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执法检查的议案(第51号)
  厉明等12位代表提出,近年来,本市城市道路及城市交通处于粗放式管理状态,滥用道路资源、侵占人行道现象非常严重,不仅影响交通通畅和行人安全,也影响了上海国际大都市的良好形象。2006年10月26日《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经再次修订,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但是,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政府有关部门对人行道违法占路行为的执法力度不够,效果不明显。为此建议市人大开展实施《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执法检查。
  城建环保委员会认为,本市目前存在的人行道占用问题由来已久,确有必要依法管理,严格执法,以保障行人通行顺畅。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去年在修订《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时,把严格人行道管理作为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作出了具体的、定量的规定,为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管理、严格执法奠定了坚实的法规支撑。《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自今年1月1日实施以来,政府有关部门做了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如成立了人行道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向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执法队伍开展了法规培训,着手启动人行道设施设置的技术标准的修订工作,限期清理中心城区部分道路路口人行道占用问题等,扎实推进《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由于《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实施时间尚短,各项管理措施和执法效能的发挥需要一定时间的检验,不宜将《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列为今年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项目。但是,城建环保委员会将在年内对《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执行情况开展监督调研。同时,建议政府有关部门结合代表提出的问题,继续深入推进《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城建环保委员会将适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执法检查工作。
  六、关于制定《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议案(第61号)
  沈红慧等11位代表提出:目前本市饮用水水源地是黄浦江上游水源地和长江陈行区域水源地,根据上海市水源地建设规划,今年又将开展青草沙水源地建设。但是,目前仅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由《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予以规范,其他水源地的保护则缺乏法规依据,且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的一些条款已不适应实际的情况,且操作性不强。为此,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尽早出台《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城建环保委员会认为,饮用水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大事,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是保障供水安全的重要举措。针对本市当前和今后存在多个饮用水水源地的状况,并适应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新情况,及时制定覆盖本市所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也是非常紧迫的。市人大常委会已将《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列入今年的立法调研项目。为此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加紧开展立法调研工作。
  七、关于尽快研究制定《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的议案(第63号)
  许解良等13位代表提出,目前,本市建筑能耗占本市总能耗的比例约为17%,并以每年1%的速度继续上升。2006年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决定》,市政府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到2010年建筑能耗在2005年基础上下降15%,对进一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目前建筑节能领域还存在着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难度大、激励政策不健全、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和用能管理缺乏有效监管、建筑施工节能措施不规范等问题。为此建议,尽快制定《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城建环保委员会认为,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有利于促进本市节能降耗目标的实现,有利于推进本市节约型社会建设,有利于上海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为适应本市节约能源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在现行政府规章《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针对建筑节能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来促进本市建筑节能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人大常委会已将《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列为今年的立法调研项目。为此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加紧开展立法调研工作。
  八、关于制定《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或《上海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的议案(第68号)
  周庆江等11位代表提出:近四年来,本市环境噪声污染信访投诉均列各类环境保护投诉的首位。同时,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的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工业固定源噪声明显下降,交通噪声、施工噪声、社会噪声显著上升。而现行政府规章《上海市固定源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仅局限于工业固定源噪声的管理,已不适应当前上海实际情况的变化和环境管理的需要。为此建议废止《上海市固定源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制定《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或《上海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并重新划分上海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
  城建环保委员会认为,近年来,本市噪声扰民问题日益严重,解决好影响市民居住质量的噪声污染问题,有利于促进和构建和谐社会。但考虑到各类噪声污染的管理涉及规划、建设交通、公安交警、市政、环保、房地、城市交通、城管、技监等多个部门的工作,情况比较复杂,如何将跨领域、跨部门的管理资源有效整合起来,还需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马上制定一部综合性地方性法规的条件尚不成熟。为此,建议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有关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研究工作,同时从急用先上出发,在规章层面上先作修改,为今后条件成熟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做好准备。
  九、关于加快修订《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的议案(第78号)
  吴念祖等12位代表提出,随着民航业的快速发展,上海民用机场地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同时随着我国民航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现有的行政管理模式需要进一步完善。为此建议,加快修订《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城建环保委员会认为,依法加强民用机场地区管理,依法保障上海民用机场地区管理体制改革,对促进上海航空枢纽建设、提高上海机场的国际竞争力、改善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实施已近八年,随着民航运输市场的不断发展、变化,以及机场管理体制的不断探索和改革,条例规定的部分行政管理事项已难以满足机场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条例涉及的项目专营权的条款更需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条例的修改已非常迫切。市人大常委会已将《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的修订列入今年立法预备项目。为此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加紧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争取在本年度内提交常委会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闭窗口] [回到首页]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