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本市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地方立法的议案(第7号)
谈武康等12位代表提出: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国家或一个城市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上海食品自给率低,食品质量的源头控制力薄弱,食品安全风险巨大。本市现行的监管模式对保障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严重。而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数量众多,但内容不完善、彼此不配套。因此,亟需完善立法规定,把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的有效监管制度、机制和经验通过立法形式予以认可、固定。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明确执法主体和协调部门,明确政府、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社会组织、消费者的责任,确立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充实监管手段,推动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
关于建议市人大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议案(第10号)
惠熙荃等14位代表提出:上海未成年犯和未成年劳教人员在接受义务教育方面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课程教育标准是成人业余教育标准;二是未纳入社会义务教育范畴;三是其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四是得不到国家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同时也难以得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评估。为此建议:市人大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在2007年内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明确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未成年劳教人员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在课程标准、学籍认定、师资配置、教师培训、教师职务评定、教育大纲等方面按照义务教育要求实施,同时要保证必要的学习时间。
关于制定《上海市食品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5号)
盛耀祖等13位代表提出:近年来,人们对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的认识理念发生了深刻变化。上海作为特大型城市,食品卫生和安全管理任务十分繁重,在食品卫生和安全管理的市场准入、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源头监控、流通领域监测检查、管理队伍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在本市适用性和操作性比较欠缺,而本市现有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不足。为此建议:借鉴发达国家现行的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保障食品卫生和安全的先进经验,将现有的规范性文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制定《上海市食品管理条例》。(议案附有《上海市食品管理条例(草案)》共25条)
关于修订《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以解决出版物发行中附送非法宣传资料问题的议案(第19号)
薛彬等14位代表提出:在出版物发行中附送未经审核的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不仅损害了广大读者的利益,也损害了出版物发行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还存在着政治和社会安全的隐患。这个问题存在多年,且最近有愈演愈烈之势。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行政管理部门对此类行为无法进行查处。为此建议:修订《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增加对发行商义务的规定条款,并规定相关罚则。
关于再次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议案(第26号)
李汉云等12位代表提出:1993年通过并于1997年修正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对上海地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仍存在一些尚不尽如人意之处。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以来,上海教育管理的一些环节尚不能适应新规定的要求。为此建议:对本市的《实施办法》进行再次修改。(议案对各级政府职责、外省市来沪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收费、教育理念、法律责任等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关于采取新的思维和办法保障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议案(第76号)
安培等12位代表提出:由于监管体系不够完善、食品药品监管局权力和力量有限、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制度不够规范、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意识和道德缺失等原因,导致食用农产品领域出现许多质量安全问题。如何营造安全健康的食用农产品消费环境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建议:根据上海70%以上食用农产品依赖外省市供应的特点,建立以市场为源头、由各方共同参与的长效监管体系。具体而言:一要赋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有的权力和职责;二要做好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工作,完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和标准;三要工商等政府部门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的监管;四要建立救济机制;五要呼吁媒体对食用农产品消费进行正确的舆论宣传和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