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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7月5日 10:49
 

上海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 夏秀蓉
(2007年4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交付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6件。会后,委员会及时与领衔代表、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沟通,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3月28日,委员会召开第19次全体会议,对这6件代表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对本市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地方立法的议案(第7号)、关于制定《上海市食品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5号)、关于采取新的思维和办法保障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议案(第76号)〖HT5SS〗
  谈武康等12位代表提出:目前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数量众多、层次不一、内容不完善、彼此不配套,需要通过完善立法,进一步明确政府、企业、社会的责任。为此,建议市人大制定《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明确执法主体和协调部门,明确政府、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社会组织、消费者的责任,充实监管手段,强化法律责任。
  盛耀祖等13位代表提出:目前本市在食品卫生和安全的市场准入、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源头监控、流通领域监测检查、管理队伍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有更多的法律规范。国家《食品卫生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比较原则,本市尚未出台配套的地方性法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的缺陷食品召回、食品卫生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等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不足。为此,建议将现有的办法、规范性文件等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制定《上海市食品管理条例》。
  安培等12位代表提出: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工作面临着监管体系不够完善、食品药品监管权力和力量有限、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制度不够规范、大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机制不够健全、媒体宣传不到位、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意识和道德缺失等问题,营造安全健康的食用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环境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建议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特点,依法建立以市场为中心、由各方共同参与的长效监管体系。
  委员会认为,上述三个议案从不同角度提出了食品安全的地方立法及其依法行政问题,可以进行并案处理。本市作为有1800多万常住人口的特大型城市,食品消费数量巨大,食品自给率低,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高、任务重、难度大。针对食品安全工作监管链条长、监管部门多、监管合力不强的状况,市政府在2005年初对本市食品监管部门的职能作了重大调整。在市人大常委会前年和去年开展的食品安全执法检查和跟踪监督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都认为,两年多来,本市食品安全工作有了新的加强,但在政府监管、源头控制、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为保障公众健康和城市安全,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等各方责任、理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制、规范和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质控体系、完善食品安全的信息公开制度、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正处于不断完善之中。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该法已于200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将修改《食品卫生法》纳入年度立法计划。为推进本市食品安全的法制建设,市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或作出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性问题的决定,列为2007年度立法预备项目。为此,建议市政府结合实际,认真总结本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运行情况,积极跟踪国家食品安全立法的进展情况,并吸收兄弟省市和国外食品安全立法的有益经验,抓紧本市食品安全立法的调研和草案的起草工作,条件成熟时即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委员会还认为,政府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是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保证。在推进地方立法的同时,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以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情况专项工作报告为契机,针对当前食品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强化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权责、加强源头管理、推进市场建设、完善救济制度、改进舆论宣传、建设食品无害化处理中心等具体意见,认真研究改进。
  二、关于建议市人大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议案(第10号)、关于再次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议案(第26号)〖HT5SS〗
  惠熙荃等14位代表提出,本市未成年犯和未成年劳教人员文化教育的学校建设、师资配置、教师培训、职称评定和教育经费等得不到完全保障,影响到对未成年犯和未成年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刑满解教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等方面的权利,对他们的就业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为此,建议市人大在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重点解决好这方面的问题。
  李汉云等12位代表提出,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硬件设施改造已经基本完成,但义务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特别是师资和软件建设尚不尽人意,行政管理的观念、措施还不适应新的《义务教育法》。为此,建议再次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委员会认为,上述两个议案从不同角度同时提出了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必要性,可以进行并案处理。应该看到,90年代以来,本市各级政府在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注重提高办学质量和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一步普及义务教育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矛盾、新问题,需要在立法层面进行深入研究。同时,去年全国人大重新修订了义务教育法,对实施义务教育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因此,有必要适时修订本市的实施办法。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已把修改实施办法作为立法调研项目。委员会建议,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的义务教育法执法检查,认真总结本市义务教育工作的经验,针对亟待解决的问题,抓紧调研和起草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待条件成熟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在修改实施办法的同时,对代表议案所反映的未成年犯和未成年劳教人员受教育等问题,要及早调研,尽快解决。
  三、关于修订《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以解决出版物发行中附送非法宣传资料问题的议案(第19号)
  薛彬等14位代表提出,在出版物发行中附送未经审核的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的行为,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不仅引起了许多读者的不满,破坏了出版物发行管理秩序,也存在着一定的政治和社会安全的隐患。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此无法进行查处。为此建议:修订《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禁止在出版物发行中附送非法宣传资料,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员会认为,条例颁布实施四年多来,对本市出版物发行业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加强和改进出版物发行的监管工作、繁荣和规范出版物发行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出版物发行市场的发展变化,出现了在出版物特别是在报纸发行中附送未经审核的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的现象,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由于条例没有对这种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相关部门缺乏执法依据,致使这种行为难以得到查处。因此,有必要对条例个别条款作适当修订。鉴于市人大常委会已将此列入今年的正式立法项目,委员会希望市政府有关部门抓紧调研和起草工作,按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相应议案及其说明,确保修订工作的顺利完成。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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