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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关于《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7月5日 10:51
 

——2007年4月26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沈国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做好浦东综合配套改革法制保障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有关决定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主任会议于4月25日召开会议,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决定草案作了修改。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将决定草案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探索,充分发挥浦东的示范带头作用,推动浦东新区在更高起点上实现快速发展,建议在决定草案中增加这方面的内容。经研究,主任会议认为,这些意见应予采纳。为此,建议在决定草案篇首中增加“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发挥浦东新区在加快推进‘四个率先’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在加快建设‘四个中心’中的核心功能作用”的内容;在决定草案第二条中,根据《国务院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的要求,增加“着力转变政府职能、转变经济运行方式、改变二元经济与社会结构,把改革和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把解决本地实际问题与攻克面上共性难题结合起来,把实现重点突破与整体创新结合起来,把经济体制改革与其他方面改革结合起来,积极探索,推进制度创新,率先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容。(草案表决稿篇首、第一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决定草案应当对市人民政府等制定先行先试相关文件的范围规定得更具体些。有的委员则建议这部分内容规定得原则些。经研究,主任会议认为,决定草案的意图在于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围绕“三个着力于”先行先试,很多改革需要在实践中摸索,因此,决定草案支持浦东先行先试的态度应当明确,但先行先试的内容,不宜规定得太具体。为此,建议将决定草案第一条中“制定相关文件在浦东实施”修改为“制定相关文件在浦东新区先行先试”。(草案表决稿第二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决定草案关于制定相关文件主体的规定中,应当增加浦东新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有的委员认为,本决定关于制定相关文件的主体应当限定为市人民政府。经研究,主任会议认为,依照有关法律,市人民政府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可以制定相关文件,浦东新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作出有关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为此,建议保留市人民政府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关文件的规定,并增加“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推进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作出相关决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内容。(草案表决稿第二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浦东新区进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成功经验,在条件成熟时,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为地方性法规。经研究,主任会议认为,由市人大常委会在条件成熟时适时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对于支持、促进、规范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肯定浦东综合配套改革成果,具有积极意义。为此,建议在决定草案第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进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草案表决稿第三条)
  五、有的委员建议,决定草案应当明确相关文件报送备案的机关。经研究,主任会议认为,市人民政府、浦东新区人大常委会、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文件依据本决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同时,仍应当依法向其他有关机关报送备案,接受监督,本决定中可以不列举接受备案的机关名称。
  此外,对决定草案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主任会议已按上述意见对决定草案作了修改,提出了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建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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