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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议案》的审议意见报告
7月5日 10:52
 

——2007年4月25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沈国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7年2月8日,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八次主任会议于4月16日召开会议,对议案进行了审议。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作如下审议意见报告:
  国务院批准浦东新区进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我国改革攻坚阶段作出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部署,是浦东和上海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重大机遇,对于实现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改革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浦东新区进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总体要求,依法有序地进行。因此,主任会议认为,为了做好浦东综合配套改革法制保障工作,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在权限范围内,授权市人民政府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制定一些规定先行先试是必要的,有利于支持、促进、引导和规范浦东综合配套改革,有利于充分发挥浦东在加快实现“四个率先”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总体可行。
  主任会议认为,根据推进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需要,根据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和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的精神,市人民政府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权范围,制定相关文件在浦东实施,应当符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于法律、法规未作规定且属于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制定相关文件先行先试;对于地方性法规已有规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行政职能转变的需要,按照不增设行政许可、行政收费,不增加或变相增加机构队伍,不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原则,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执法职责的主体予以优化配置。
  依据《监督法》和本市相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相关文件的监督,主任会议认为,市人民政府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浦东综合配套改革的文件,应当报送备案,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
  主任会议认为,浦东综合配套改革涉及各方面利益的调整,事关全国和上海改革发展的大局,本市各级国家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浦东综合配套改革重要意义的认识,依法支持和配合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保障各项改革和创新措施的贯彻实施,努力创造有利于浦东先行先试的良好环境。
  主任会议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
  草案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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