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5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上海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 成素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委托,就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关于废止〈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为了更好地履行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监督职责,1990年3月14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监督司法工作条例》实施以来,对于保证本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监督司法工作,提高司法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增强人大监督实效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和国家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以及本市人大工作的不断发展,《监督司法工作条例》对于监督对象的表述、监督形式的规定等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形势和发展要求。
2006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并于2007年1月起实施。《监督法》对于监督司法工作的内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情况的检查、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质询和询问、特定问题调查等都作出了更为明确和规范的规定。应当说,《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的主要内容已被《监督法》所覆盖。同时,《监督司法工作条例》中有关市人大常委会对涉及司法机关信访事项的处理等内容,也已在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海市信访条例》中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为了更全面地贯彻《监督法》,2007年1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制定了关于贯彻实施监督法的若干意见,对于常委会监督事项的确定、实施监督和落实整改等,进一步作出了操作性规定。
鉴于上述情况,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出发,经2007年3月30日召开的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第39次会议审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废止《监督司法工作条例》。
《关于废止〈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的决定(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