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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草案)》、《关于修改〈上海市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的决定(草案)》和《关于废止〈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7月5日 10:59
 

——2007年4月26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王耀羲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草案)》、《关于修改〈上海市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的决定(草案)》和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关于废止〈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三件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三件决定草案没有提出意见。
  法制委员会于4月25日召开会议,对三件决定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经审议,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三件决定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建议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三件决定草案表决稿。三件决定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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