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6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沈国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形成的决定草案修改稿,总体上比较成熟。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法制委员会于3月16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决定草案修改稿的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决定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一款有关“本市逐步完善各项制度,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的规定中,“逐步完善”的表述不够刚性,建议修改为“应当完善”。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义务,本市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各个方面都应当积极响应。为了在实践中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逐步完善各项制度”的要求,建议将该款修改为:“本市应当逐步完善各项制度,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二、有的委员提出,决定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夫妻离婚时,应当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表述比较原则,建议适当增加内容,以利操作。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都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合理分割所作的规定。除了该条规定的“夫妻离婚时,应当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因女方劳动收入少或者无劳动收入而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给女方;禁止隐匿、侵吞、变卖、转移或者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有的房屋或者共同租赁的房屋,离婚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之外,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在不同情形下的分割也有具体规定。为此,建议对该款不作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决定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提出了决定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建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