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常委会公报>>第195期>>正文
关于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时间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9月11日 10:41
 

——2007年8月15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项伯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到2008年初届满,在届满前,需要依法选举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了做好新一届市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主任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拟定了《关于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时间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在,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时间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代表名额的分配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新一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通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仍为870名。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市人大常委会将名额分配到各区、县和解放军驻沪部队,由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解放军驻沪部队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各区、县应选市十三届人大代表名额,根据《选举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据统计,市十二届人大换届以来,本市户籍人口总数增加45.99万,市区户籍人口减少7.33万,郊区户籍人口增加53.32万;郊区农村人口减少124.94万,郊区城镇人口增加178.26万。随着本市城乡一体化进一步发展,为着力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有必要进一步缩小农村与市区、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对区、县应选的市十三届人大代表名额在十二届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各区、县应选市十三届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仍采用统一基数加上按辖区户籍人口数确定名额的办法,以20名代表名额为基数,市区和城镇按人口每3万人增加一名代表,农村按人口每3.3万人增加一名代表。各区、县按辖区户籍人口增加的代表名额,与十二届相比,农村每增加一名代表与市区、城镇每增加一名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由2倍缩小为1.1倍。各区、县应选市十三届人大代表的名额,在上述分配办法的基础上,再进行调剂,使名额增加的区、县适度增加,名额减少的区适度减少,以保持各区、县代表名额的相对稳定。19个区、县应选市十三届人大代表名额839名,与十二届相同。各区、县应选市十三届人大代表名额见《决定(草案)》附件。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沪部队应选市十三届人大代表名额21名,与十二届相同。
  考虑到届中有关人员工作变动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等因素,留机动名额10名,与十二届相同。
  二、关于代表选举的时间
  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人大换届之前省级人大一般应当完成换届选举和全国人大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08年1月选出的要求,为了在时间安排、工作步骤上做到上下衔接、有序进行,圆满完成代表选举工作,各选举单位应在2007年12月20日前选出市十三届人大代表。
  《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关闭窗口] [回到首页]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