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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9月11日 10:42
 

——2007年8月16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国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草案修改稿,总体上比较成熟。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向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等国家有关部门征求了对草案修改稿的意见,这些部门对草案修改稿给予了充分肯定。法制委员会于7月25日召开会议,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现将草案修改稿的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修改情况
  (一)有的委员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二条中明确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定义。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明确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定义有利于本规定得以更好地贯彻实施。目前市政府有关部门已有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价值限额的具体规定。为此,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二条中增加一款:“本规定所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是指一定价值限额以上,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单台(套)科学仪器和实验设施。具体价值限额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草案表决稿第二条第二款)同时,建议删去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三款。
  (二)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二款中的“联动长三角”的表述不够准确,建议修改。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一意见应予采纳。为此,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共享服务平台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布局的需要,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地区其他城市的合作,参与全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协作共用网络建设。”(草案表决稿第四条第二款)
  (三)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七条关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就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必要性进行评议的规定,应当与现行规定和实际做法相衔接。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本市现有的《上海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总体实施效果是好的。为了保障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评议工作的延续性,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相关内容修改为:“以市或者区、县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就其必要性进行评议。”(草案表决稿第七条)
  (四)有些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中的奖励和培养对象,不仅应当包括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操作人员,还应当包括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管理人员。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将这部分人员也纳入奖励和培养对象有利于提高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的水平。为此,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分别修改为:“管理单位获得的奖励资金,可以用于共享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和操作人员培训以及相关费用支出。”(草案表决稿第十二条)“市科技、教育、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培养管理和操作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相关人员,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并对在共享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草案表决稿第十四条)
  此外,对草案修改稿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有的委员建议,将本规定的名称修改为“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规定”,并将有关条款中的“共享”相应修改为“共享服务”。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已明确了“共享”的定义,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是一种双向的、互动的行为,既包括管理单位将其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为用户提供共享服务的行为,也包括用户利用管理单位提供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进行科研开发的行为。共享服务只是一种由管理单位提供服务的单向行为,是共享活动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为此,建议对此不作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提出了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建议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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