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5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上海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建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收到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及其说明后,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又召开了一系列座谈会,进一步听取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部分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并于3月21日组织召开了解读会。3月28日,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第十九次全体会议,对《规定(草案)》及其说明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是科技创新活动的基础条件和重要保证,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对构建科技创新体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市在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方面已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体制、机制和法制等各种因素的制约,共享水平还难以满足科技创新活动的需求,还不适应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要求。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对我国科技资源共享立法现状分析后指出:目前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领域已制定了一些部门规章或者政府规章,但存在效力等级较低、有法律空白地带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科技资源共享与科技进步。
有鉴于此,委员会认为,适时将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及专业协作网管理办法和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管理办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有利于提高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效率和水平。同时,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推动政府转变职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也有利于发挥市、区(县)两级人大的作用,监督和支持政府依法行政。
委员会认为,《规定(草案)》在总结本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经验的基础上,从现实需要和管理体制现状出发,确定了大型仪器设施的共享范围和共享机制,基本明确了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基本可行,可以提请常委会审议。同时,建议对以下内容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一、增加倡导树立共享理念的规定
创新活动对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的要求,不仅要有物质基础作为支撑,还要有深入人心的共享理念作为保障。针对目前共享观念还比较薄弱的情况,建议增加倡导管理单位、科研人员乃至全社会树立共享理念的规定。
二、明确管理单位的共享义务
《规定(草案)》第二条和第三条对共享定义和适用范围作了界定。为了平等保护管理单位和用户双方的权利,建议明确管理单位在满足本单位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需要的前提下,应当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的规定,并进一步明确表述以市或者区(县)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和以中央财政资金全额出资以及社会资金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义务。
三、进一步细化政府工作职责
《规定(草案)》对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作出了原则规定,这是必要的,但还需进一步研究细化有关内容,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例如,《规定(草案)》第九条和第十条对用财政资金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设定了评议原则和程序,但在实施这项工作中科技行政部门与相关政府部门、政府有关部门与专家组、管理单位之间的关系尚不明确,建议在修改过程中予以完善。此外,建议细化和落实以下政府职责:促进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明确市、区(县)两级政府的分工,发挥区(县)政府的作用;强化对中小企业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服务与支持;加强对有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培育和指导,充分发挥它们在共享中的积极作用。
四、完善技术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相关规定
委员会认为,建设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技术服务人才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是最大限度发挥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作用和实现高质量共享的重要因素。而目前本市这支队伍相对较弱。因此,建议在《规定(草案)》第十八条中增加以下内容: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技术服务人才管理、使用的配套政策,如职称评定、技术培训等;鼓励管理单位在岗位设置、工资待遇、考核奖励等方面建立激励机制的可行性措施等。
此外,建议进一步研究如何发挥存量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资源的作用。《规定(草案)》的个别文字表述也可作进一步的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