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常委会公报>>第195期>>正文
关于《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草案)》的说明
9月11日 10:42
 

——2007年4月25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李逸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就《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规定(草案)》的必要性
  2006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作出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上海明确提出了“持续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的中长期科技发展指导思想,并确立了“率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未来发展目标。新的形势和任务迫切需要上海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为自主创新营造更适宜的外部环境。
  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是科技创新活动的基础条件和物质保障。一流的科学研究和高层次的技术创新往往离不开一流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没有高精度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很难获得高水平的科技成果。据不完全统计,一个多世纪以来,诺贝尔自然科学奖项中,有68%的物理学奖、75%的化学奖和90%的生物医学奖获奖成果,是借助先进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完成的。
  近年来,本市对科学仪器设施的投入显著增长。据市科委对包括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在内的158家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单位的不完全调查,仅2001年至2004年的四年间,新增科学仪器设施的资产原值就达到42亿元,超过了1991年至2000年十年间的投入总额。但随着科技创新活动的日趋活跃和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快速更新,单纯依靠资金投入已难以满足全社会尤其是企业自主创新活动对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需求。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需要通过共享低成本、便捷地使用那些急需但又无须常备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资源相对匮乏的中小企业需要通过共享弥补其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的不足。因此,通过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不仅可以提高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使用率和科技投入的收益率,还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科技研发成本,为自主创新提供有力的支撑。
  为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 2004年7月,市科委组织创建的作为研发公共服务平台重要组成部分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及专业协作网正式开通,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以及后台多方位服务支撑,为共享提供开放的服务平台。截至2006年底,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及专业协作网已拥有114个加盟单位,入网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达1232台(套),资产原值达18亿元,有效服务记录42373次。其中,约70%的用户来自企业。2005年10月,本市又牵头推动了长三角区域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协作共用网建设,共享区域进一步扩大。
  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虽已积累了一定经验,也形成了一定影响,但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共享要向规范化、规模化和专业化发展,还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使用率总体不高,共享空间较大。由于共享义务不明确、信息不对称等因素,本市相当一部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利用不足,有的甚至长期闲置,如离子光学、电子光学、色谱、光谱等仪器可供开放共享的空间均较大。
  二是管理单位提供共享服务的积极性有待进一步调动。由于共享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健全,专业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也缺乏配套的扶持政策,管理单位提供共享服务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尤其是用课题研究费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往往直接由课题组支配使用,很少对外开放。
  三是重复购置、建设的情况依然存在。一方面,市或者区县财政资金出资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购置、建设审批权分属多个行业主管部门,由于新购、新建的制约、协调机制不健全,审批时缺少统筹规划,加之个别部门和单位缺乏共享意识,倾向于发展自有设备,导致大型科学仪器设施重复购置、建设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共享的机制尚未形成,大量共享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使得重复购置、建设的情况在所难免。
  通过立法推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已成为国内外的普遍做法,如美国、欧盟、韩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均有针对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的立法。我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也明确提出要“建立促进科技资源共享的政策法规体系”,但从本市情况来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主要依据有关部门政策文件的原则性规定,缺乏统一的、具体可操作的法律规范。
  综上所述,有必要在总结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管理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从提高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使用效率和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角度出发,制定一部促进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的地方性法规。
  二、《规定(草案)》的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2006年3月,市人大将《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列入立法计划,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科委和市政府法制办共同组成了立法起草组。在前期立法调研的基础上,起草组数次组织管理单位和用户进行座谈,并先后赴多家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上海超级计算中心等专职提供共享服务的单位进行调研。初稿形成后,分别征询了本市相关行政部门、部分市政协委员和科技部相关部门的意见,并与市人大法工委进行了沟通。几经修改,数易其稿,形成了目前的《规定(草案)》。
  在立法思路上,《规定(草案)》一是明确了促进型立法的定位,因为管理单位购置、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主要目的和任务是从事自身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供共享服务应当以满足其自身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需要为前提,对共享的推动不能依靠单一的行政干预。二是以构建机制为重点,突出共享的促进机制,以便在不触及宏观管理体制的前提下,让更多闲置或者有使用余量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进行共享。促进机制的核心是充分发挥政府的服务、引导、激励和适度制约作用。对所有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由政府提供必需的公共服务,并运用经济杠杆和人才培养等相关配套政策进行引导和激励;对市或者区、县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新购、新建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则在服务、引导、激励的同时,借助一定行政手段加以规范和制约。
  三、《规定(草案)》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规定(草案)》的适用范围
  在适用范围上,《规定(草案)》对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实行“全覆盖”,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包括市或者区、县财政以及中央财政和非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均属于促进范围。由于涉及国家安全和专用于地震监测、气象探测等法定用途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具有特殊的用途和使用要求,《规定(草案)》将其作为适用范围的例外。
  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价值标准问题上,目前国家对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要求,对长三角区域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协作共用网的入网标准是30万元。根据实践的需要,尤其是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需求,《规定(草案)》参照《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优惠政策,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界定为价值30万元以上的科学仪器设施。
  (二)关于信息公开
  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公开是共享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实现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信息公开,才能解决共享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矛盾,才能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宏观调配提供充分的依据。通过信息公开以最大限度地集中和利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信息资源,是《规定(草案)》重要的制度目标之一。
  考虑到地方行政管理的权限,《规定(草案)》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明确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公开的分类管理原则:以市或者区、县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购置、建设的,必须实行信息公开;以中央财政资金全额出资购置、建设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以非财政资金全额出资购置、建设的,则鼓励管理单位公开相关信息。
  此外,为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过程中的公共服务职能,《规定(草案)》明确由市科技部门利用现有的研发公共服务信息系统,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通过该平台向社会发布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有关信息,并为管理单位和用户提供信息查询、共享服务推介、技术培训等公共服务。
  (三)关于新购、新建评议
  自2005年起,本市对市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新购、新建50万元以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试行联合评议。制度试行两年来,对避免重复购置、建设,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发挥了初步作用。如2006年就有单位申请一台价值390万元的大型科学仪器,由于本市同类仪器已加入研发公共服务信息系统,可满足其科研需要,因而未获准新购。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规定(草案)》对现行联合评议制度进行了拓展,设定了覆盖区、县级财政预算和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的新购、新建评议制度。
  新购、新建评议制度将已有同类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是否可以满足申请单位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需要,作为评议的重要依据,以防止重复购置、建设,更好地挖掘已有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潜力。对承担本市科研计划课题的单位,因已有同类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服务可以满足课题研究需要而未获准新购、新建的,给予一定额度的仪器设施使用经费,以便在统筹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资源的同时,扩大共享需求,间接推动已有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
  在评议程序的设计方面,《规定(草案)》强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了评议主体的多元化和联合性,并要求评议决定以专家评估意见为依据,评议部门应当将评议决定通报申请单位。
  (四)关于共享服务要求
  由于要求管理单位提供共享服务,必须建立在满足其自身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需求的基础上,而不同管理单位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承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任务又各不相同,加之不同类型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使用特性和共享需求千差万别,对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要求作出统一规定缺乏可行性。有鉴于此,《规定(草案)》对经评议获准新购、新建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与管理单位签订共享服务协议,或者由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在项目批准文件中,有针对性地明确不同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要求,将共享要求合同化、具体化,以便于操作和执行。
  此外,为了保障共享服务要求的落实,《规定(草案)》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管理单位履行共享服务协议,或者执行项目批准文件中有关共享服务要求的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五)关于共享服务奖励
  从1997年开始,本市对共享服务较好的管理单位给予一定补贴,实施近10年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调动了部分管理单位提供共享服务的积极性。以2005年为例,通过综合考察共享服务机时、用户满意度等指标,共有40家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获得对外运行服务补贴,其中,高等学校9家,科研院所20家,企业11家,补贴金额总计达206万元。
  《规定(草案)》以共享服务奖励制度对这一行之有效的做法提供了法律保障,并突出对非财政资金全额出资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单位的激励,规定它们不仅可以同市或者区、县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单位一样,享受共享服务奖励政策,而且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奖励。
  同时,《规定(草案)》设定了奖励的原则性条件,对奖励结果的公布和奖励资金的用途也作了明确规定,以加强对实施共享服务奖励制度的监督。
  为进一步发挥共享服务奖励的辐射效能,激励管理单位做好本单位已有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服务,《规定(草案)》明确,在新购、新建评议时,获得过共享服务奖励的管理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新购、新建申请。
  (六)关于专职共享
  由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利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专门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可以集约资源和集中技术优势,是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主要共享模式,也是共享的发展趋势。因此,《规定(草案)》明确要支持发展两类专职共享:
  一是以政府为主导的专职共享。对市或者区、县财政资金购置、建设的通用性较强的超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可以由政府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专门从事共享服务,并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考核评估。此类共享的目的在于,整合公共财政资金,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产品。
  二是以市场机制运作的专职共享。鼓励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组建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以合作研发、委托测试、租赁使用等方式,为社会提供共享服务。此类共享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满足多层次的共享需求。
  考虑到以政府为主导的专职共享在本市尚处于“一事一议”的探索阶段,需要继续总结经验,逐步推进,目前难以统一运行模式和管理制度,《规定(草案)》因而只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
  《规定(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关闭窗口] [回到首页]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