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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企业名称作为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已越来越受到中外企业的重视。 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如上海)、字号(如恒源祥)、行业表述(如房地产、服装)、组织形式(如有限公司、商店)等四部分依次组成,其中核心部分是字号。由于企业名称的知名度往往能带来相当可观的经济效益,因此企业名称或字号的混同乃至相同往往会引发企业间激烈的矛盾冲突,严重的甚至会对经济秩序和投资环境造成直接的影响。 由于现行企业名称保护的法律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许多规定过于原则,不少重要环节缺乏可操作性,愈来愈显示出与形势的不相适应。如恶意注册现象致使“老字号”和知名字号得不到有效保护。目前一些企业急功近利,恶意注册现象大量存在,沈大成点心店、亨得利钟表店、吴良才眼镜店、张小泉刀剪店等一批“老字号”,都遇到过被人仿冒的尴尬局面,老企业的生存面临诸多威胁。字号与商标冲突也屡屡发生。有的企业将他人注册在先、并已有相当信誉的商品或服务商标在相关行业领域内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加以登记和使用,有的则将他人在先登记的知名字号作为商标加以注册。这两类冲突大多给在先注册人造成损害,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导消费,造成不当得利或不当失利。 另外,我国加入WTO后,国外大企业纷纷希望入驻上海,因同行业中已注册有名称相同或近似的企业,致使很多国外企业不能使用其在国际上已有相当知名度的企业名称。如在世界500强中排名靠前的日本丸红株式会社、日本“大金”、美国“英特尔”等企业均曾遇到此类尴尬。 依据1991年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经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但该规定对“近似”并无明确的、可操作的界定,在实际工作中主要依赖于操作者个人的判断,因此审核意见带有相当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大大妨碍了企业名称登记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有关当事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 近年来企业名称争议问题日益突出,往往得不到有效解决。2002年上海市工商局受理名称争议案件31起,由于现行立法缺乏对名称争议具体处理程序和强制手段的规定,登记机关只能通过调解解决争议,但如调解失败,对企业则缺乏制约力度。从这31起名称争议案件来看,经调解,企业愿意变更的仅7件,占22.6%,大多数案件仍无法解决。 企业名称的管理与保护是一项关系到市场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上海作为国际型城市,在与国际接轨方面理应走在全国的前列,在企业名称登记改革中,积极探索名称登记从纯粹的行政行为过渡到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的有机结合,用行政契约的方式来解决好名称登记中的瓶颈问题,降低本市的商务成本促进本市经济的发展。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尚未修改前,建议通过地方立法建立起较为完善、科学的企业名称保护体系,这将对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建设上海良好的投资软环境、推动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地方立法应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突破: 应明确“近似”的判断标准,保证名称审核的公正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应借鉴驰名商标认定保护办法,确定驰名字号认定规则,加强对驰名字号、特别是“老字号”的认定和保护,挖掘沉淀于本市的一大批无形资产。 应明确用行政契约来解决名称登记中的问题,完善“告知承诺”办法,当企业申报名称与现有企业名称可能混同时,登记部门应将真实情况告知当事人,并劝导其另择名称,如其不愿改名,则由当事人作出书面承诺,一旦有其他企业提出名称争议,当事人自行变更企业名称或接受登记机关裁决,变更企业名称。 应履行中国加入国际公约的责任,实行外国企业名称中文译名的备案制,由企业自主提出备案申请后,登记机关对其中文译名进行备案。同时,将外地企业名称纳入本市企业名称保护体系,由其自主提出,实行备案登记,解决企业名称分级登记管理带来的弊端。 应建立以备案制为前提的商标与字号的统一保护体系,建立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数据库,将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纳入企业名称登记查询系统,解决字号与商标的冲突,改变目前立法及实践对两者进行分散保护的现状。 应加强对企业名称与字号侵权行为的处理,加大对企业名称与字号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登记机关对侵权企业名称与字号的“纠正”措施,提高登记机关的行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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