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在这个非常时期,紧急行动,应急起草了关于控制“非典”传播的决定,为我们具体开展“非典”防治工作,提供了及时而有力的法律保障。
最近,我们的医务人员在发热门诊工作时发现,有少数病人出于某种心态,不愿意如实向医生反映病情,有意无意地隐瞒病史,使医生在诊断或流行病学调查时费了不少周折,这样就会延误抢救时机,甚至给疾病的播散留下隐患。这次常委会的《决定》,就医疗机构诊断和流调取证,明示了病人必须予以配合这一法律责任,同时也赋予了卫生行政部门明确的法律权力,为控制“非典”的传播赢得了时间。
由于“非典”是一种传染性很强的疾病,目前对它的认识尚不完全清楚。全民动员,群防群控,这对于有效地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显得极为重要。在此,我们应该保持科学的态度,理性地抓好消毒隔离措施,并且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建议在《决定》中明确居民委员会在开展预防和控制“非典”工作时,除了要有上级机关统一领导,还应该增加“卫生等有关部门的指导”这一条,使“抗非”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富有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