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也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二十五周年。参加这样隆重的座谈会,我深感荣幸。回想在市人大常委会和同志们一起所做的工作,我终身难忘。这里就人大工作谈点粗浅体会。
我曾经担任第五、六、七、八届全国人大代表,从1978至1997年的20年中,除出国进修无法回国外,我参加了18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亲身经历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经过“文革”浩劫之后的恢复和不断完善的过程,也亲眼目睹了人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日益显现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1996年后,我由政府转岗到了人大,作为市人大常委会驻会委员和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专职从事了7
年人大工作。这是不断学习的7 年,是和同志们一起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而不断努力的7 年,也是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付诸实践的7 年。
第一、人大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抓紧立法,重点提高立法质量。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为我国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提供了宪法依据。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必需有完备的法律加以规范和保障。立法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职权。立法法的实施,对地方立法的权限作了明确规定。从实际情况看,为执行国家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根据上海实际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还有很多;特别是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的,上海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先行制定创制性地方性法规。为了使地方立法工作更有效,必须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关键在于抓准对发展市场经济急需规范的问题,立法条件必须成熟,措施也一定要能解决问题。1998年通过、2000年修订的《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若干规定》,尽管只有9
条,但我们努力从实际出发,使法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中有些规定还是创制性的。如,法规允许缓缴单位可以通过经评估的财产权证进行备案,以及法院可以将备案的财产裁定给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单位管理,适时变现。法规实施后,极大改变了以往征缴缺少法律手段的状况,确保全市收缴率达99%
以上,提前两年实现了养老保险金的社会化发放。这对保护职工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立法质量的提高还体现在敢于破解难题。立法要坚持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规范行政部门对市场秩序的管理方式和干预力度。如,《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规定的示范文本、备案审核、举行听证和行政公示等方法,就与过去费用昂贵、手续繁杂的审批,以及强制性鉴定的手段有着根本区别。这样的规定符合透明、公开、公正的要求,有利于行政监管的合法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二、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是我们开展立法和监督工作的基础。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新旧体制的转换、利益格局的调整、政府职能的转变、信息化给人们生活和观念带来的变化、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法制建设的挑战……这一切使我们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人大工作的影响面是全社会的,超越了我们以前熟悉的领域。因此,知实情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对人大来说,实情来自“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更重要的是要深入基层,掌握第一手材料,倾听群众呼声。人大每年确定的调研项目非常重要,分工负责的专门委员会应对那些关系百姓利益、改革发展的难点和关键问题,进行系统的跟踪调研。如,1999至2001年,我们连续三年对国企改革情况进行调查,走访了所有控股集团公司,先后召开了9
个座谈会,征询了113 家企业、156
位从事经济工作的市人大代表、14位专家记者的意见。通过这项工作,大家感到获益非浅,了解了真实情况,在立法监督工作中也能提出有分量的意见,加深了人大专门委员会和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和理解。人大代表是人大工作的主体,他们大多来自第一线,反映的情况最真实,也最有发言权。依靠代表的广泛参与是知实情的重要渠道,同时倾听专家学者的真知灼见也应予以高度重视。专家们的参与,不但扩大了我们的知识面,也使我们的工作既符合实际,又有一定的高度和前瞻性。
第三、依法监督是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和主要职责。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性监督。这一点,有些人的认识是不够的、甚至错误的。前些年,不是就曾有同志认为,人大监督是对政府工作的干扰吗?我们自己是否也会有这种顾虑呢?因此我认为,做好监督工作首先要统一认识、摆正位置,也要讲究方式方法,敢于和善于监督。人大要充分发挥审计部门的作用,注重利用审计结果,增强监督实效。对人大选举和任命的干部开展述职评议,是人大监督的好形式。这种监督把人大的监督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事的监督和对人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提高干部的国家意识、法制意识和公仆意识,推动和改进部门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建设。对干部的述职评议也拓宽了党委考察、选拔、任用干部的渠道,因为每位被评议的干部,人大不仅听取本系统、相关单位、上级领导的意见,还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和有关群众的意见。这样做,对干部的评议比较公正客观,不仅有利于党委更加全面了解和正确使用干部,也增进了人民对政府的理解和信任。
我认为,在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时,必须充分重视和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已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现在的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某些人习惯于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办事不讲规则和程序,听不得不同意见,群众对这些现象是不满意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全国人民根本利益之所在,其实质是党领导人民依法治理国家。法治不应是治民的工具,它更重要的是治权、治官。邓小平同志强调,为了避免权力执行者脱离权力主体,为了防止人民公仆蜕变为人民的主人,必须加强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我以为,法治是制约权力的最有力的武器。因此,人大要加强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以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支持他们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防止他们滥用权力。
党中央决定,今年九月召开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将研究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进一步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人民代表大会肩负着将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的历史重任。我相信,在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征程中,人大及其常委会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