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恪守代表职责 关注社会热点 积极建言献策
8月16日 15:29
 

  我是上海市第十、十一和十二届人大代表,在此之前还担任过一届区代表,作为一名有着15年代表经历的老代表,在纪念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之际,心情十分激动。我仔细回顾了自己受命于法律和人民的意志,时刻忠于职守,丝毫不敢懈怠,认真履行职责的历程,进一步深刻地认识到“人大代表”这四个字的内涵及其份量。这10多年来我恪守代表职责,关注社会热点,积极建言献策,认真履行着历史赋予代表的神圣使命。

  一、急政府之所需,是确保议案和书面意见质量的前提

  代表行使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之职的前提条件是正确把握政府的中心工作,只有深入研究政府的任期目标、年度工作和重大举措,才能有针对性地监督、建言和献策。

  1、   以政府五年任期目标为主线,关注中长期发展计划

      市十届人大期间,政府目标管理的主线是深入开放开发浦东,调整产业结构,克服“三产”严重滞后的现状,优化一、二、三产业结构比例,并适时转入推进两大根本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资源配置方式转变),加速城市化建设,构筑上海工业新高地。为此,我抓住浦东开发这一发展上海经济的重大问题,于95、96、97三年先后提出《上海发展十条进言》、《浦东发展的思考与建议》和《浦东开发的若干思考》等议案,其中《上海发展十条进言》受到了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市委书记黄菊同志的批示,在政府部门产生广泛的影响。为实现市府提出的郊区“三集中”战略任务,经过调研,我先后于2003年和2004年提出《尽快制定上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和《制定上海市工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的议案,并被列为当年人大立法调研项目。

      2、以政府年度计划为基点,积极主动建言献策

      1994年中央相继出台的金融改革、税制改革、产业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导致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形成的行之有效的改革模式和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对当年及随后年份的上海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为此,我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关于上海经济保持健康、稳定发展的6条对策,涉及到市计委、经委、建委、外资委、规划、土地、房产、市政、新区等部门,他们在答复中均表示了“认真采纳”、“组织学习”的意向,规划部门还准备“吸收到正在进行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去”。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做好“十一.五”规划的调研工作,我在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要重视研究上海未来经济发展面临的课题》和《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等13份书面建议,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关注。

  3、以政府重大举措为契机,及时提出完善建议

  1990年当土地要素进入上海市场之后,土地批租给上海新一轮发展带来了重大的机遇。但由于缺乏经验,管理上也出现了一些失范现象,长此以往将有损批租效益和社会稳定。为此,我于1993年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批租工作管理》的建议,重点提出了批租土地应落实动迁房源和拆迁安置措施,市政府对这一建议十分重视,于1993年3月3日召开了各区区长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会议明确,批租地块必须落实60%房源、20%居民周转房过渡、20%自行过渡才能拆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1993年4月26日沪户(93)拆字发第417号文件。为顺应市府加速黄浦江开发进程决策的需要,我于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加快黄浦江开发的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步伐》的建议,受到市计委等部门的高度关注。

  二、诉社会之所求,是确保议案和书面意见质量的基础

  人大代表是群众与政府的桥梁,必须心系两头。社会的诉求是政府与群众共同利益的集中反映,它正是代表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我获取社会所求的信息主要来自三个渠道:

  1、政府渠道  由于我国条块分割的体制,使得许多有涉全局性、整体性、关键性的信息无法正常传播,影响了政府整体效能的发挥。这些信息十分宝贵,而取得这些信息将十分有助于政府的宏观决策与管理,也有助于克服条块分割体制所形成的障碍。如我在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上海发展十条进言》、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的《上海房地产开发的若干建议》、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的《为上海发展再进五言》、十二届一次会议上的《上海与长三角经济互动的若干建议》等,都是在充分听取政府部门同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的。

  2、专家渠道  专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判断具有独特的眼光,他们注重未来,注重发展,注重趋势,而且往往是定量分析与定性判断相结合,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我注重专家的信息有如下有利条件:一是我本身是一位专家。我既指导博士研究生,又从事经济研究工作,所涉及的领域便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可以从研究的课题中获取决策信息,提供给政府作为制订对策的依据。如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正确认识上海世博会效益的思考》、《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思考》和《建设上海数字图书馆》的建议便是这样形成的。二是参加政府决策系统。包括决策咨询专家系统、十五规划专家系统、国际航运中心专家系统等,这是一个捕捉信息、研究对策的重要机会。如十二届一次会议提出的《应多角度审视和关注国有企业》、《大力培育社会中介,优化政企关系》和十二届二次会议提出的《多元视角关注上海防汛》等建议便是其产物。三是将国际学术交往过程的信息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借鉴和吸收。如我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提高人大常委会立法议事的技术评估能力》的建议,是我为美国国会技术评估局讲学时借鉴“他山之石”的体会(后刊载在《人民日报》内刊上);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的《要高度重视上海城市灾害的防治》的建议,是听取广大生态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尽快建设长江口越江通道的建议》和《培育上海新一轮土地级差效益的建议》都包含有广大专家的呼声。

  3、人民渠道  广大百姓的需求是人大代表最值得听取的社会声音。这一渠道也有三个方面:一是作为现实生活中的一员,我每时每刻离不开普通百姓,如出行、购物、走亲访友等,只要做“有心人”,信息量十分丰富。二是我的选民。作为间接选举制度产生的代表,是区人大代表授权我行使代表的职权,经常与他们交往,如作报告、开座谈会、接受信访等,可以增长见识,获取不少信息。三是媒体传播。电视、广播、报纸是我们人大代表以最低成本获得面大量广社会信息的渠道。通过这些渠道,我先后在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尽快改变打浦路越江隧道现状的建议》、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深化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思考和建议》、三次会议提出《加强上海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思考》和《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加强两院工作的建议》、四次会议上提出《强化人大监督,确保卫生条例贯彻执行》与《从改革的角度改进管理,变杜绝“红包”为化解“红包”》的建议、五次会议提出《城市犬类管理:应当严在管、重在理》的建议,都得到政府和社会广泛的重视。

  三、尽代表之所责,是确保议案和书面意见质量的根本

  尽代表之责的含义有两大重点,一是“尽”。指的是不遗余力地尽力;二是“责”。指的是依法所履之责。我在任市代表的十二个春秋里,先后提出书面建议120篇(其中92篇收录于已经出版的《经济发展论稿——发展建言》一书内),其基本的动力就是履行一个代表应尽的权利和义务。我的体会是:

  1、行法内之权  人大代表行使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其行为是一种组织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因此,我们必须在法律授权范围之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既不能失职,又不可越权。所提议案的内容必须符合人大工作范围之内的事权,不可超越范围使政府无所适从;书面建议只能是对政府工作监督性质的一种建言,而非对政府工作的一种刚性要求。尤其在听取政府部门对书面建议答复时,人大代表应当注意确定自己的坐标和方式,要采取商讨式的、理解式的、启发式的和交流式的态度。我许多意见往往是跨部门的、非短期性的,其提出目的在于引起政府注意事态趋势、改变事态方向、设定相应对策,而这往往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理解、支持、配合以至耐心,绝不能出现埋怨、责难、强制的心态。

  2、尽情内之责  人大代表履行职责一个重要的出发点是代表人民群众,以人民之忧而忧,以群众之乐而乐,一切言行情系人民群众。我对人民来信或来访始终坚持三条原则:一是坚持有问必答原则。事无巨细,凡属群众信访,都是对代表的一种信赖,必须做到有始有终,答复到底。二是坚持沟通原则。群众来信涉及的部门和层次往往不是单一的,处理过程中免不了需要沟通和协调,使彼此之间有一个增进了解、消除误会、加强配合的机会。三是坚持说理原则。群众来信反映的要求,往往出于以下情况:或是政府工作失误,或是彼此误解,或是短期无法办到,这就需要代表晓之以理,做好必要的说理服人的工作。

  当前,群众比较集中的信访有以下几方面:1)动拆迁中的利益分配问题;2)进入民事诉讼判决的案子;3)待业求职问题;4)反映政府执法部门的作风问题。我个人体会到,处理这些信访尤其需要坚持上述原则。

  3、借业务之便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了代表的身份是兼职的,这有别于西方的议会制度,对于履行好代表职责,兼职制度既有精力限制的不利一面,但也有其可以结合本职业务发挥特长的有利一面。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广大代表应当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兼职”的优势,利用本职岗位广泛接触群众、捕捉信息、参政议政。各种不同领域的代表可以在本领域中起到政府与社会的桥梁作用,还能成为提出相关业务的议案和书面意见的行家里手。我作为一名经济理论工作者,战略管理、区域经济、风险投资三大专业方向正是我正确提出人大议案和书面意见强有力的帮手。



 
   来源:静安代表团    作者:朱荣林(作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长江流域发展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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