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制度是建国初期在政治协商的基础上确定的。从1954年9月全国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开始,中国的人大制度有了五十年的历史。我在1993年当选为上海市的人大代表后,至今连续当了三届的代表,可算是“从政”十多年,自有一番感悟。在履行代表工作的实践中我深切体会到我国的人大制度不断地在得到完善和发展,它充分体现了我国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得到发展的同时,政治文明的水平也在不断得到提高。
从历史上来看,我国的人大制度是参照了巴黎公社和俄国苏维埃政权建设的历史经验,结合了我国民主革命时期根据地建设的实践经验建构起来的[1]。这种政治制度不可避免地带有武装夺取政权的战时状态的痕迹,需要在和平与发展时期不断地与时俱进。同时,人大的历史又告诉我们,一个好的制度需要有好的施行,如何在和平时期保证一个民主的制度得到良好的实行并发挥好作用是需要有一系列的条件来加以保证的。我国人大从1954年9月第一届第一次会议召开后不到三年,1957年下半年就出现了地位和作用下降的现象。全国人大的立法工作几乎停顿下来,许多重大事项不再提请人大讨论决定。而到了文革期间,全国的人大制度更是遭到严重的破坏。从1964年12月的第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到1975年1月的第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在没有向全国人民有所交代的情况下,长达十年之久没有召开人大,八年没有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地方各级人大和人民政府被革命委员会所取代。所有这些不正常的现象正是说明了我国的政治文明程度有待提高。
改革开放带来了人大制度的恢复和健全。但是这也有一个过程。1993年我当选为市人大代表时社会上对人大的作用也不是很在乎。记得第一次会议的几天里,我基本上是“听众”,从头到尾没有发言。一方面固然是“新手上路”有些拘谨,但另一方面那时候有关人大是“橡皮图章”的看法也还普遍存在,影响了我参与的积极性。十多年的人大代表工作使我亲身体验到了其间所发生的变化。人大代表和人代会在履行选举、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等方面都有了明显的进步。人大在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人大这个政治机器正在生产政治文明的“产品”为中国的现代化和小康社会建设目标作出贡献。
我国民主革命的先驱孙中山先生曾经对“政治”有过十分精辟简明的概括。他说:“政是众人的事,集合众人的大力量叫政权”。其内容为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治是管理众人的事,集合管理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治权”,其内容分为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我想,提高政治文明的程度就是要使政权和治权的真正建立在“众人”的基础上。在现代社会里,众人是以“公民”的身份出现的。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公权来自公民的授权委托。人大制度的权力来源来自公民委托的“代议权”。这是我们人大制度存在的基本前提。因此,提高政治文明的程度可以解读为提高“治理众人之事的公民化程度”。其实,在英语里,“文明”(civilization)和“公民”(citizen)是出自同一个词源civil的,“文明”的意思就是“公民的”、“公益性”。在西方民主国家,政府公务员又称“文职人员”(civil
servant),字面的意思也就是“公民服务员”或者说是“文明仆人”。可见“政治文明”其实和一个政权的“公民性”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看一个政治制度的文明程度如何,主要就是看它的公民性如何。我们说封建帝制是“不文明的”的政治制度,正是指它的公民性差,是皇帝一家的“天下”。但是,立宪了,哪怕是“君主立宪”也称得上是文明制度,因为“立宪”意味着这个政治制度的公民性有了提高。
我感到,我国的人大制度在体现“公民性”方面可以作出更多实在的努力。所谓的公民性就是人们所广泛认同的平等、公正、自由、民主和竞争性,这些均可被看作是政治文明的主要特点。它可以直接提高我国的政治文明程度。
首先是在代表的选举方面。目前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人数确定是按照人口比例来定的。但是代表候选人构成基本上还是按照“系统”
配额推举的。这样,人大代表的选举单位构成具有比较大的计划体制下“单位”系统的特点。这种单位制现象形成的代表在参政议政的时候容易反映的是部门的利益而有失公正。而且在一个人大团组中,人大代表所来自的单位系统等级会有较大的影响。每个代表很难有平等的地位来表达自己的意见。人大代表的属地性问题需要讨论。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近年来人大的立法工作得到加强,立法功能得到发挥,法律制度健全了,治国有法可依,对提高整个社会政治文明水平有好处。但是立法过程的公民性参往往被忽略。人大代表从提案开始参与立法过程,起到了公民参与的作用,但是仍嫌不足。我认为法律本是公民协商出来的强制性行为规范,所以立法过程的公民性参与程度极为关键。从九十年代后期出现的司法“执行难”问题一定程度上是和立法制定过程中的公民性不够有关的。正是由于立法成为“圈内人”的事,所以司法的权威就难以建立起来。另外,加强立法的专业性也十分必要。上海本届人大开始聘请法学、律师等专家成为立法咨询专家组成员,通过专业工作者的渠道增加立法的公民性程度。立法的公民性还包括公开立法的投票或表决的结果。在许多国家,立法投票的表决一般是公开的。也就是哪位议员对哪项法案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都是可以查对的。这就直接关系到议员的公众信任度,影响到他/她下届连任的可能性。“代议”就有了真正公民的基础。
从监督的角度来看,现在人大在监督政府和两院方面确有了明显的进步,以前那种形式主义的“视察”少了。从调查研究、任职评议、代表意见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等各个方面都增加了监督的力度。但是,我们可以做得更公民化一点的地方会更多。目前人大监督在更好地反映民情、民意方面还缺乏独立的信息系统和措施。政府和两院对人大提供的审议信息(如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决算、两院工作报告等)过于简单。政府信息公开需要从信息向人大公开做起。各级人大也需要建立民情民意的调查系统,定期召开针对政府和两院的调查会议。人大的信息要尽可能向公众开放,改变只有开会期间人大才有“新闻”的现象。从信息渠道通畅着手来提高人大的公民性,必然能加强人大监督的力度和效度。
就人大具有的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的功能而言,目前在履行和处理代表和常委会所具有的“质询案”、“撤消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等权力的适用性范围是不很清楚的。在实际权力的运用上,观念和人为的负面因素影响也很大。其实这也和人大的公民性程度有关。人大要切实代表和维护好广大公民的权利,需要主动使用这些权利。而哪些事项可以定为重大事项,我认为也是需要人大从公众利益的角度去考虑和判别。人大需要有这样的体制机制来集中民意表达对政府治权的关注。我相信,人大的公民性强了,对我国的政治文明必然是一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