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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 代表人民
8月16日 15:56
 

  我是2003年1月被选为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名新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能成为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的一分子,我感到十分的荣幸。虽然我在大学学的是法律,也曾经从事过检察工作,现正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工作,对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等是了解的,但经过一年多代表工作实践,我更加深切地感到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国家议会的本质不同,这种不同并不简单地是所谓的代表多数无产阶级与代表少数资产阶级的阶级性区别,而实实在在是内容的不同,而正是这种差异决定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无比优越性。

  2003年3月市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我在认真参与审议市政府工作报告及“两院”工作报告过程中,根据自己所了解的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向大会提交了《关于通过实施查帐措施以加大判决执行、财产保全力度的书面意见》、《关于法院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审计、评估等应引入竞争机制并限定期限的书面意见》、《关于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执行监督的书面意见》、《关于本市应尽快制订办公房物业管理规定的书面意见》、《关于完善本市房屋拆迁评估制度的书面意见》、《关于对“两院“报告所作决议内容进行改进的书面意见》和《关于人大选举中应增加对候选人情况介绍议程的书面意见》等7份书面意见,这些意见很快引起市人大常委会及“一府两院”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特别是有关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意见,“两院”负责与人大联系的同志不仅在第一时间即会议期间即与本人取得联系,而且在会后很快便派人到我的律师事务所详细听取我对有关问题的看法,之后又在二、三个月的时间里不仅派人上门反馈处理意见,而且写出了比较详细的书面回复意见。市检察院在正式书面答复前还曾两次派人到我单位反复与我探讨、交流,并在此基础上写出了长达四页的书面答复,在2003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关于处理代表书面意见的报告会上,得到了龚学平主任的充分肯定。

  “一府两院”处理人大代表意见的高质量、高效率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深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重视代表书面意见的办理,不是对我个人意见的重视,而是对来自人民群众的声音的重视。能够及时、广泛地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正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的一个体现。我感到了作为一名人大代表的责任,更加激发了我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热情和积极性。

  2004年1月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我经过精心准备又提交了4份书面意见,即《关于本市法院审判工作应重视并加强司法统一性的书面意见》、《关于本市人民法院应加强对本市仲裁机构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书面意见》、《关于本市医院应致力于提高医务人员医疗水平的书面意见》和《关于本市检察机关应加大经济犯罪立案监督工作的书面意见》,此外,我还在通过列席长宁区人代会收集区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提交了一份议案,即《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以尽快解决本市部分老居民区水杉扰民问题的议案》。议案很快在主席团会议上被作为正式议案列入常委会议程。“两院”在对我提交的书面意见仍然同样予以高度关注、同样予以高效办理的同时,市高院对其中《关于本市人民法院应加强对本市仲裁机构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书面意见》中反映的问题,不仅坦陈由于对仲裁独立性的片面认识而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重视不够,表示将组织专人进行调研处理,而且为了能在源头上解决问题,高院领导还特意主动将我反映的问题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作了反映,并联系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的领导在百忙之中抽空就本市仲裁工作中的问题与我进行了交流。

  上述各个单位和部门以及各个单位和部门的领导和有关同志的认真负责态度,实际上是对人大代表意见的高度重视,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绝对重视。正是通过“一府两院”对代表书面意见、议案的高度重视,我真正切实地感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实是高度集中行使国家权力的,确实是真正的国家权力机关。人大通过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并通过视察、质询、述职、信访、书面意见办理等形式,对其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同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也从改进改善自身工作及对人大负责的高度自觉接受人大及人大代表的监督。这种广泛而又深入的监督权在西方国家议会里肯定是没有的,而正是这种西方国家议会所没有的对行政权、司法权的广泛深入的监督权,从组织上有力地保证了国家的一切权力真正属于人民!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很多市民通过种种途径知道我是市人大代表,纷纷给我写信、打电话,甚至反复上门向我倾诉他们认为在行政处理、司法诉讼中遭遇的所谓“不公正、不公平”待遇,使我深切地感到人民群众对人大代表真诚的、由衷的信任和期盼。由此我想到,我们市人大代表是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并非选民直接选举的,但为什么选民对我们这些间接选举产生的市人大代表还是那么信任有加呢?通过学习和思考,我进一步认识到,虽然我们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的,虽然我们的代表不是象西方议员那样通过竞选产生的,但是代表在产生的过程中,保证了人大代表的先进性和代表性,从而保证了人大代表在根本上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要本着从根本上代表人民的原则,人大代表来自人民、代表人民、服务人民的作用就可以得到极大发挥,人大代表就容易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从而保证了人大代表可以代表人民、人大代表能够代表人民!

  当然,人大代表也必须代表人民,因为我感到人大代表与人民之间虽然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但人大代表与人民之间在本质上有责任关系,即代表依法应受到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不称职的可能会遭到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罢免,这就是社会主义真民主的特点,也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中的一个根本区别。因此,在当选为代表后,我始终牢记人大代表要代表人民的要求,不仅认真参加市人代会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且尽自己最大努力坚持列席区人代会的会议,积极联系区代表,了解区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此外,我还根据自己从事律师工作接触面广、接触问题多的特点,注意了解民情、收集民意,及时向市、区人大反映。今后,我还要将履行代表职责作为自己的一项工作,抽出更多的时间、精力,依靠更多的人力,将自己的代表工作做得更好,绝不辜负人民的重托!

  我坚信随着代表联系选民制度的推进及人大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述职等制度的探索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将进一步得到发扬光大,人民民主权利将进一步得到行使和保护,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将会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一起取得硕果。 

                                           2004年7月

   



 
       作者: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刘正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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