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9月,新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告诞生,这是共和国政治史册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奠基工程。经历了50年的风雨沧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经显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政治能量,并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业绩。
由此上溯33年,从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创建时的政治宣言,到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运动的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和农民协会;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工农兵代表大会、中华苏维埃;从抗日战争时期的“三三制”组织原则下的参议会到解放战争时期我国部分地区出现的人民代表会议制度……正是这些新民主主义的人民民主政权形式,孕育了社会主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胚胎。抚今追昔,对中国人民在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83年的浴血奋战和艰难跋涉才取得的政治文明成果,我们应该加倍珍惜,更要为之增光添色。
一、履职应尽党员之责
我是在2003年1月作为律师界的中共党员当选为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的。作为有党员身份的人大代表,在履行代表职务时,并无特殊的权利,但有特殊的义务,这就是要在体制内率先垂范,身体力行,自觉地发挥党员作用。因为党组织是一个集合概念,人们往往是通过每个个体党员的所作所为来认识这个执政党的。就一个普通的党员而言,并无惊天动地的能耐,但当我们融入这个各民族、各党派、无党派、各阶层共同奋斗的伟大事业,力所能及做好代表工作,就是尽了党员的责任。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党,同时又是执掌着国家政权的执政党,这个双重政治角色和政治使命,是党在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确立的,也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
在我国的政治实践中,如何处理好党的领导和党的执政是一个大问题。以往传统的政治思维往往是强调党的执政要通过党的领导来体现,即党的执政行为主要不是通过法律和制度来强化,而是通过党的“一元化”领导来实现。这使党实际上成为居于国家权力之上的领导力量,难免出现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这类情况过去从中央到地方都有所表现。
在新时期,新的执政党思维则是主张党的领导要通过党的执政来体现。也就是说,一方面党要依法执政,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党的领导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另一方面,党不是作为游离于国家制度之外的领导力量,而是作为国家制度之内的领导力量来运作国家制度、领导国家、组织和管理社会生活;党的领导不再是简单地依靠政治上的绝对领导地位来实现,而是依靠一种制度化和法律化的执政行为来体现。这就是党在党的十五、十六大先后提出的“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政治文明”的深刻含义和根本要求。
具体地说,党的领导活动与国家权力、行政和司法系统运作的关系是:党支持国家权力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党推荐的国家机关主要领导人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选举、任免和监督;党的主张变成法律后,党应该支持政府依法行政;党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在这种执政方式中,权力机关制定法律调整和规范社会关系,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越是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党的领导实际上已得到具体体现。也就是说,党还是处于领导地位,国家社会的治理仍是依照党的政策主张来运作的,只不过党的领导的实现不再是包揽一切,而是通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法律规定自行完成的。
由此可见,新旧思维绝不是提法和说辞的简单变化,而是我党的执政方式、领导方式、执政意识的重要转变,是把党的领导活动融入执政过程之中,在法制层面上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防止党的腐败,提高党的工作水平和效率,实现党对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的政治领导。
我体会到,作为一名党员代表,在履行人大代表职责,必须对上述问题有清晰的认识,明确党的纲领和路线方针政策,顺应党的执政思维的转变,自觉地把履行党员义务和履行人大代表职责有机地结合好,才能有效地开展工作,完成人大代表的任务。
二、履职应尽为民之心
在当选人大代表之前,我对国家政体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往往是仅局限于书本,并无切身体会。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建立到发展,摧残再到恢复,走上跨越式发展道路十分坎坷,其中有不少经验和教训应该牢记。社会上有过人大制度是“二线机构”、“老人班底”、“表决机器”的评说,人们一度很难将人大与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划等号。
为此,我认真地学习了很多老代表的体会、心得,得到的可贵启示是:要“强化代表意识,忠实代表职责,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履职能力,接受人民监督,不负人民重托”。当然,不同界别的代表在不同时段履职,有其个人阅历、职业特色和历史特点,我们不能仅仅从师傅带徒弟、言传身教的传统方式获取经验和知识,而应该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担负起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历史使命,勇于开拓创新、争取有所作为。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具有间接民主特征的代议制组织形式,这是在人口众多的国度内因社会分工日益专门化和国家事务日益复杂化,经人民抉择后应运而生的,现已成为大多数实行民主制度的国家的首选。从理论上讲,间接民主并不排斥直接民主,如我们在国家体制上实行的是间接民主,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也正在努力实行和提倡直接民主。但是从实践上看,两者在适用范围上毕竟还是有明显差别的。代议制固有的历史局限性也在于此。
我们要正视人大制度的设计和实际运作的现状,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践行“三个代表思想”,这是提高执政能力,奠定执政基础的前提。人大代表要通过深入民间,体察民情、反映民意、汇集民智、致力民事,才能真正做到执政为民。
在代议制的模式下,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希望人大代表为其鼓与呼,准确、及时地反映他们的意愿,提出建议,维护人民的利益。如果疏远他们,将他们“边缘化”,最后的结局将是我们自己走向背弃政治诺言,背离民主政治的危险边缘,早晚要被人民所唾弃。
我在市、区人大会议召开前,注意到社区居委、律师协会听取群众和律师的意见,总结归纳他们的意见,反映他们的要求。如通过区人大代表反映徐家汇街道殷家角居委会、漕北居委会关于集贸市场、老年活动室、天钥桥路380弄道路交通安全等问题。十二届二次会议向市人大提交《关于切实提高市人大代表列席选区人大出席率的建议》、《关于发挥历届人大代表在本届人大工作中积极作用》的书面意见,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和采纳。最近,我已主动向徐汇区人大提出愿意作为首批市人大代表向选区述职的要求。目的就是通过自查为民履职的情况,接受人民的监督。
三、履职应尽律师之力
我曾经在上海市政府法制部门、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工作多年,从事执业律师已近二十年,有着一定基层工作、政府工作经验及参与制章立规、理论研究和法律实务的经历,也形成了较广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资源,应该说这是当好人大代表的潜在优势。然而这个优势能否在现实中得以发挥,关键取决于是否有为人民服务的信念。若对民众小事,漠视无睹、斤斤计较、见利忘义,这个所谓的优势则根本无实际价值。西方国家有的律师弃业从政,他们在选举前作秀,在当选后做官,前后判若两人,这些政客往往被选民嗤之以鼻。
回顾自己的成长经历,离不开国家和人民的培养教育,理应知恩图报。如今,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实际受惠者,我们许多律师大都先行步入小康之列,现在也完全有能力有条件回报国家和人民。2003年9月,我自愿报名参加了上海市律师协会组织的为被动拆迁对象提供法律服务志愿团。虽然一天要连续接待十多位求助者,感觉确实很辛劳,但我作为人大代表的律师理应首担其责。城市开发与改造必然涉及动拆迁,出现矛盾和纠纷也是不可避免的,目前动拆迁中侵犯民众合法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行政行为的偏差时常引发诉讼和上访,既侵犯了百姓权益,又影响了政府威信和社会稳定,从中也反映出政策法律的缺陷、政府行政能力和效率不高等问题。一次,我在人大代表接待群众来访时,了解到徐家汇公园三期工程动迁中对同地块同类房屋评估标准不一、补偿方案不公而引发上访及纷争的问题,立即向徐汇区人大和政府反映,并多次与动迁单位联系。后来他们采纳我提出的:拆迁单位与被动迁居民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对于同地块同类拟拆迁房屋不能搞有悖于公平原则的差别待遇,应适用同一评估及补偿标准的意见,调整了原方案,顺利地解决纠纷,完成了动迁任务。
我作为市人大代表被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聘为专家咨询组成员,认真参加了修订地方性法规《信访条例》、《防汛条例》等的研讨、论证工作;作为市人大代表被选聘为市公安局的特邀监督员,曾多次参与本市排堵保畅的调研工作,并抽时间到基层公安派出所暗访,与公安干警座谈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我结合承办某区看守所民警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的辩护工作中了解的问题,及时向市公安局提出进行专项整治的建议,要求举一反三,依法保护在押人犯的合法权益,以及尊重、维护在押少数民族人犯的风俗习惯等,市公安局采纳了我们的建议,如今所有的看守所均公开树立了告示牌并已推行相关配套制度。
我积极参加市人大组织的“依法纠正超期羁押问题”、“司法队伍建设”等专题会议以及“旁听百例庭审”的活动,敢于和善于提出自己以及征求他人的意见。通过实践,我体会到法律赋予人大代表代言及发言的权利,应该言之成理,持之有据,不要滥用。为顾及他人面子,或担心个人执业受阻而不敢直言,是有悖于人大代表神圣的职责的。
我认为:律师运用专业知识,收取劳务费为当事人提供服务,是执业行为。而作为人大代表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无偿为群众排忧解难,这是职务行为。两者虽不能混淆,但法律知识的掌握和运用是相通的。作为律师可以一事一议,而作为人大代表则不能局限于就事论事,代表应该有参政议政的意识,站在宏观的高度思考,既解决反映问题者的实际问题,又能够从制度层面上向政府建言献策,协助政府做好执政为民的工作。我在龚学平主任召集的代表座谈会上谈了动迁移以及本市道路交通中的若干问题,并写了《关于本市城市交通问题的思考和建议》、《关于本市动拆迁问题的思考和建议》书面意见,刊登在市人大的《代表反映》第30、31期上,引起了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此后徐汇区政府又曾邀请我核查进京11名上访人员的相关案卷,我连续几天夜以继日地无偿工作,分别提出了审核意见,针对案情和法律法规的适用从实际出发,提出了批评及改进措施,在思考和总结的基础上,对今后建立行政行为偏差的矫正机制问题递交了书面建议。
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征求行政行为相对人的意见,必须贯彻立法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原则。2003年9月,上海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50平米餐饮企业厨房面积不足16m2将要被限令出局的规定,引起不少异议。《人民日报》社记者采访我时,我认为虽然此举出发点是好的,但因存在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明显问题,直率地表达了我个人的具体意见。后来,政府有关部门闻过则喜,予以公开纠正。
2004年6月,我参加“旁听百例庭审”后向市人大领导提出探索旁听庭审与立法调研、执法检查、述职评议、监督支持相结合新路的具体建议。
尽管我们的人大代表是兼职工作的,但是如果有意识地将自己本职的工作与兼职的代表工作有效地结合起来,那么“兼职”工作就可能产生事半功倍的效能。
虽然个人水平、能力有限,个人的一孔之见难免片面。但我以为在人大代表议大事的殿堂内,要有不同的代表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不同群体和个体意愿的不同声音,不仅要有说的功能,而且应有辩论、议论的决策制度保证。
只要我们党员代表,努力发挥主观能动性,与其他代表一起,积极参与思考、探索人大制度建设的理论及实务问题,努力使共产党执政的能力与水平与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历史使命相匹配,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国家一定会和平崛起,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