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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的崇高职责
8月17日 16:15
 

  粉碎祸国殃民的“四人帮”,教育迎来了第二个春天。由于长期从事教育工作提供了机遇,我有幸得到大家的信赖,连续五届被选为上海市人大代表;在当人民代表期间,又有幸连续三届被选为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因而,有机会亲眼目睹、亲身经历市人大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开创性工作。在民主与法治创立、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自己深受教育与鼓舞。

  开始当人民代表,只幼稚的认为是荣誉,只要开开会,举举手,对知道的事发表发表意见就行,民主与法治的意识很淡薄。一次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一次次人大常委会,一次次视察、调研,给予我生动、深刻的法治教育,尤其是一些老干部、老革命,对建设上海的执著追求、赤诚之心常使我震撼。他们言之成理、持之有故的铿锵语言,不是信口说说,而是建立在调查研究、深思熟虑的基础上,故而能醒人耳目,一语中的;在诸多复杂的关系中,切中肯綮,理出头绪,突出办事的实效。每次开会,我都是张开感官,认真学习,仔细倾听,会场就是学习社会、了解各个领域建设进程的大课堂,学习民主与法治建设的生动场所。逐渐地,我才真正认识到人民代表不是头上的光环,而是一种责任,一种崇高的责任。人民选举你,是对你极大的信赖,是委你以重任,代表他们参政,议政,共商国事,代表他们反映眼前的疾苦,反映良好的愿望,奉献智慧,奉献良策。上海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要健康发展、持续发展、长足发展,既要勇于充分发扬民主,倾听各方面的意见,不同的,相左的,乃至相反的,又要善于判断、筛选,集中人民的意见、意愿,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保障上海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蒸蒸日上。在民主与法治的建设中人民代表应负起神圣的责任,尽心尽力,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庆祝市人大建制50周年的日子里,回顾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历程,有几件事仍历历在目,难以忘怀。

  一、迈出教育立法第一步

  十年动乱的破坏,上海各个领域的建设均受到严重的创伤。拨乱反正,恢复与发展生产,百废待举,市里要做的事实在太多,大事、急事,困难事,棘手事,举不胜举。教育当然也在其内。当时,基础教育遇到的突出问题是:中小学危房简屋很多,有些学校,尤其是农村小学,学生上课安全受到威胁。校舍如此,教学设备更不必说。有的学校一节课只给教师发两支粉笔,实验室、操场等更是想像中的事。学生辍学率高,教师队伍流失严重。当时,报纸上登招聘广告,常有这样的文字:“环卫工人和中小学教师不在其内。”那时,环卫工人待遇低,人们不愿干,为稳定队伍,就作了这样的决定来堵塞流失。中小学教师队伍也在堵塞流失之列,用“堵”的办法来阻止流动、流失。学校里由于缺师资,不少课如美术、音乐、外语等开不出来。有人戏谑地说:“原来讽刺品行不端的读书人是‘斯文扫地’,现在是斯文不如扫地,怎么教好学生呢?”

  今日的教育就是明日市民的素质。当时教科文卫委员会的领导许言、孟波同志十分焦急。在他们的倡导和带领下,我们跑了市区和郊县的许多中小学,和市教育局同志一起,深入进行调研,开座谈会,实地考察,对许多校舍拍了照,有些还录了相。实地调查使我们对上海基础教育全貌有所了解,急待解决的问题,为改造危房、确保教育经费、制止辍学等浮出水面。上海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要教育培育人才,需要基础教育为人才打下良好的素质基础,而教育的实际情况远远不能适应。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零打碎敲,远不能解决问题,需要制定法律,作出保障。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听了汇报,看了照片、录相,有的不顾年事已高,实地去看学校,十分支持我们的意见。于是,孟波同志和我,并由我执笔,写了议案,提出上海率先制定义务教育条例。当时最大的思想障碍是:教育,尤其是中小学教育是无底洞,再投入,也难见效果。经过多少次的讨论,协调,认识才逐趋一致。那时教育的战略地位远不像现在这样深入人心。所以,立法的过程实际上是大学习大讨论的过程,是教育在建设中究竟应处在怎样的地位、发挥怎样作用的过程。1985年《上海市义务教育条例》终于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上海教 

育立法迈出了第一步。我深切体会到立法的复杂性、艰巨性,然而,不制定法律、法规,工作的准绳、标杆又在哪里,又怎样能步入法治社会,保障我国有特色的社会主义迈开大步前进呢?              

  1986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的条例根据规定作了些修改,后又制定《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此后,市人大又根据上海职业技术教育、成人职工教育等情况,青少年应得到保护情况等制定一系列法规,从无到有,逐步完善,不断发展。

  二、依法监督,维护法律的尊严

  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末,邓小平同志就明确提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行政必须依法,人人都要守法。为了法令的顺通无阻,必须有监督机制,检查法律、法规实施的情况。无庸讳言,监督常会得罪人。守法的不怕监督,欢迎监督,希望别人提出意见、建议,把事情做得更好;不守法的、违法的讨厌监督,想方设法糊弄一下,依然我行我素。人民代表不仅有责任参与立法,也有责任参与监督,不能你好我好大家好,拿原则做人情。公事要公办,拿原则做人情,损害的是事业,是老百姓的利益。

  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我们会碰到各种各样的情况,有的是客观条件不成熟,有的是情况发生了变化,有的是历史遗留的问题多,一时难以解决。执法者依法办事,努力去实施,这些都是可以理解的,谅解的,交流,沟通,共商对策。有的是执法过程中人为地制造障碍,有法不依,明知故犯,这就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坚持原则。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指示,组织市人大代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区挪用了市财政拨下的修缮校舍的专项经费。时值暑假,本是校舍修缮的时候,区里动用了这笔经费去购置少数人的住房,学校全然不知。我们略有耳闻,就穷追不舍,核对下达经费的文件,理清来龙去脉,搞个水落石出。今日看来,修缮学校的专项经费仅70多万,好像不是了不起的大数目,但对当时待修学校的师生而言,是嗷嗷待哺,一以当十的。

  监督的目的不在于惩罚哪个人,而在于晓以大义,树立公心,加强守法意识,心中装着老百姓。众所周知,救灾款不能挪用,那是人命关天的事;教育款同样不能挪用,孩子耽误不起,那是有没有良心的事。由于区领导的重视与支持,事情得到了妥善的解决,教育修缮款完璧归赵,当事人也受到应有的教育与处罚。

  通过执法检查,大家体会到监督的重要与必要,体会到法律的尊严。监督绝不是指手划脚,与别人过不去,而是出于公心,出于对事业的负责。如果法律没有严肃性,又怎能做到依法治国呢?人民代表可以得罪不守法的人,违法的人,但绝不能得罪法律,得罪老百姓。

  执法检查使我受到极其深刻的教育。我深切地体会到:人民代表必须忧国忧民,为国为民,不说空话,不说假话,为了上海的蓬勃发展,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要敢于仗义执言。

  三、勇解难题,人大发挥重要作用

  人大是人民代表的家,遇到难题代表总是要向家里的人充分诉说,以求得到帮助,度过难关。

  1988年夏,上海小学生进入入学高峰,一年级学龄儿童入学数量猛增,已有的小学规模无法承受。市教育行政部门设法把小学六年级移到初中,成为初中预备班,腾出一个年级的空间让小学一年级扩容。即使如此,小学仍然远远不能满足学龄儿童入学的要求,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受到挑战。当时,为了救急,有人提出小学一年级改为半日制,学生半天上学,半天在家,上下午轮换。半日制,怎么得了?孩子小,放在家里,家里有电器,如果没有老人照顾,安全怎么办?父母怎么可能安心工作?诸多问题使得人民代表万分不安。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从事基础教育的代表牵头,我执笔,组织了62位大、中、小学的代表以及其他行业支持教育的代表写了议案,当时两位人大副主任谈家桢和李家镐同志也签了名。议案主要内容是增加教育经费,解决燃眉之急。那一年,政府预算报告中教育经费增长5.7%,而小学生增幅高达百分之十几,经费缺口很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上海市义务教育条例》均明文规定,教育经费要做到两个“增长”,即教育经费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我们提的议案有事实根据,有法律依据。

  那时,人们还没有意识到科教兴国,对教育的战略地位还缺少深刻的认识,因此,所提议案能不能立项就大有争议。我也清醒地知道上海要做的事太多,到处都要投资,都要用钱,但孩子耽误不起,任何人没有第二个童年,岁月流逝,要退回来弥补是不可能的。出于对法律准绳的维护,出于对儿童的热爱,出于对孩子父母蹉跎十年岁月的知青的同情,出于一名人民代表的神圣责任,在人代会主席团会议上,慷慨陈辞,说清利弊,以求得不从事教育工作的同志的理解与支持。这个难题不解开,各行各业、社会的稳定都会受影响。会上各抒己见,讨论热烈,民主气氛极浓。当时担任中共上海市委书记的江泽民同志在仔细听取大家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立为议案,修改教育预算,增幅改为8%。这一意见获得绝大多数与会同志的赞同。

  我激动万分,心中涌上对领导对代表对法律的感激之情。这样的难题不是法律、不是人大,怎么可能迎刃而解?会议结束,走出会议室时,两位人大的工作同志兴奋地对我说:“人大会议开出修改政府的预算,了不起,了不起。”

  依法行政,市政府作出了榜样。那年教育预算执行的结果,增长幅度为13%,市、区县两级政府的积极性均充分调动。所有小学生都在全日制小学就读,承受党的阳光雨露的哺育。勇解难题,教育事业大大向前发展。

  尽管往事如烟,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以往上海建设事业中发挥的作用永远留下深深的痕迹,在新时期将更会展现灿烂的光彩。



 
       作者:于漪是第七、八、九、十、十一届市人大代表,第七、八、九届市人大常委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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