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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民服务 做人民的贴心人
8月17日 16:21
 

  前年,我被选为县人大代表,又选为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尽管只有短短的几年时间,但随着参与人大工作的机会增多,自己对人大性质、地位、作用的认识提高了,对人大的感情也越来越深厚了,联系自己的人大代表经历和工作实践,感触颇深,下面谈谈自己的几点体会。

  一、人大代表来自人民,代表人民,必须服务人民,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

  我们知道,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人大代表,是人民选举出来的,不是自封的,“代表”源自“被代表”者的信任和委托。每一张选票都包含着他们深深的期待和信任。因此,我感到虽然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大代表相应的职权,但这些职权都来自于人民,人民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最终来源。因此作为一位人大代表,我一直在考虑这一个问题:如何履行好代表职责,做好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我认为,人大代表在履行职权的过程中,要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真正对人民负责,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代表群众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努力实现、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前,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原则。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真心实意对人民负责的精神,怀着爱民之心、亲民之情、为民之志、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在工作实践中,要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全面掌握社会各方面的真实情况,广泛了解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地方和单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真实情况,深入体察县内各阶层人民群众所思、所想、所乐、所忧、所需和所急,虚心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同时,在参与县人大常委会对我县重大事项决议或决定的时候,努力使所作出的决议或决定符合全县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例如在审议县政府依据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方针、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的发展规划、重点地区开发建设和其他一些重大事项的时候,都必须坚持以全县广大人民群众高兴不高兴、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能不能获得切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为最高衡量标准。这才算切实履行了县人大代表和县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职责。

  二、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力,必须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我国实行的是代议制民主,人大代表是人民选举并派往国家权力机关代行管理国家事务职权的神圣使者,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虽然法律赋予人大代表具有一定的职权,但其权力都来自于人民。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之间是权力的委托与被委托、授予与被授予的关系。翻看古代典籍,“民”是出现频率最高的范畴之一。在古代诸子之说中,“民”的含义是同“君”相对应的。《尚书》中记有用公的政治思想,这就是“敬德”、“保民”。所谓“保民”,就是占有治下之民。春秋时期,进步的思想家有“重民”的观念。孟子有“君轻民贵”的思想。在封建时代,有所谓“明君”、“清官”,他们比较能体恤民情、顾及民急,于是有所谓“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之说。近代,康有为提出“君民同体”;谭嗣同说:“生民之初,本无所谓君臣,则皆民也”,君为民所举,“君末也,民本也”。毛泽东说:“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他称颂“群众是真正的英雄”,认为只有群众自己才能解放自己。从以上的历史分析中,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并理解领导与群众、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相依关系。这就是:1、是人民选举了我们,我们是人民的代表,人民的公仆。2、人民有充分的权利,他们能根据自己的意愿,选举自己最信任的代表,并能根据自己的判断,随时撤换自己不信任的代表。3、不能把人民群众看成是被我们恩赐的对象,反过来,必须按照他们的意志办事,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那么,如何当好人民的代表,做好人民的公仆?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恐怕是关键。当然提高人大代表素质的渠道是多种的,除了逐步完善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加强对人大代表活动的组织和培训工作以外,根本的是人大代表应该随着形势的发展采取多种形式,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才能完成人民的委托,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所谓素质,主要是指人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能力。人大代表的素质则是指代表的政治思想、文化知识、参政议政能力及身体健康条件。人大代表素质的提高,关键在于自己必须进一步加强学习,学会运用代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迅速适应并了解熟悉权力机关的工作方式、工作特点、工作原则等,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文化及专业知识水平。当前,要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主要进一步学习、深刻理解、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进一步学习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学习宪法,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宪法修正案的精神实质,进一步学习和贯彻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以及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增强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三、人民代表大会决定重大问题,既能反映人民的共同利益,又能照顾各阶层和各方面的特殊利益,符合中国国情,充分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经过民主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并由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从而高度按照民主和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经过长期不懈的探索和实践,所创造的适合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国家形态的民主形式,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发展的客观要求。它代表了我国政治生活的根本方向,涵盖了我国政治生活的主要内容。在决定重大问题时,既能反映人民的共同利益,又能照顾各阶层和各方面的特殊利益,与西方议会制有着本质的不同,具有无比的优越性。

  在我国已经消灭了剥削阶级,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由于民众的信仰、地域、社会分工、经济关系、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历史条件等诸方面的原因,人民内部存在着利益的多样性、差别性,各阶级、各阶层、各民族、各地区、各行业之间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城乡之间、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之间都存在着利益差别性。这种多元化的差别利益并不总是彼此对抗和对立的,但也难免有冲突和矛盾的时候,尽管这些矛盾和冲突能够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得到协调和统一,但协调和统一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长期的甚至是艰难的过程。同时,在广大人民内部甚至党派内部,在认识目标统一性、同一性基础上,由于认识水平、角度、方法和个体背景等方面的原因,人们对于同一问题或同一事物往往会产生不同的甚至相反的看法。在这些看法中,总有相对正确和相对不正确、全面与片面之分。在这种条件下,必须寻找一个既能反映人民群众共同利益、共同意愿,又要照顾到各阶层、各方面、各层次的特殊利益和特殊主张的政权组织形式。寻找的过程是漫长的,艰苦的。历史证明,照搬西方议会制行不通。邓小平曾经指出:“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我们要坚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是美国式的三权鼎立制度”。因为美国式的三权鼎立制度,是建立在美国垄断资产阶级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矛盾冲突基础上的民主制度,“实际上是垄断资本的民主”,“这是资产阶级互相倾轧的竞争状态所决定的,它们谁也不代表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经过艰苦奋斗长期的探索而建立起来的,它“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邓小平话)。从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至今已有五十周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文革”时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基本停开。粉碎“四人帮”后,各级人大陆续召开,78年恢复了地方人大。特别是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颁布了现行宪法,总结了1954年以来的经验教训,系统全面地加强和完善了国家权力机关的建设,使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邓小平理论写进了宪法。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了宪法。这些都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其优越性的发挥是一个有力的推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人民代表大会进行立法、监督、决定重大问题的指导思想和指导方针,邓小平理论的总特征是“改革开放”四个字。它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他提出的“解放、发展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本质理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理论、“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人首先富起来”的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质上就是提倡我们决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既要反映人民的共同利益,又要照顾各阶层和各方面的特殊利益。这就使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国家权力的时候,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的充分发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今天,我们纪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50周年,就要充分认识到这一政治制度,是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洗礼和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考验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是我国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当家作主的最好形式,只能坚信,不能动摇;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因此,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每个公民,尤其是人大代表、人大工作者神圣的职责。 

                                     2004年7月8日



 
       作者:崇明县人大代表、上海电大崇明分校校长 周新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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