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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是不能代替的--谈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与履行本职工作的关系
9月9日 10:5
 

  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尤其是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大代表,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执行代表职务与履行本职工作的关系,保证执行代表职务落到实处,是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做好一名人大代表的基本要求。闵行区人大代表、上海重型机器厂党委书记周哲伟同志在其代表述职评议会上的发言,给了笔者深刻的教育和启示。他说,我当区人大代表一年多来,凡人大组织的各项活动,我没有请假缺席过一次,因为我是上重厂选区三千多名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区人大代表。我做党委书记的本职工作有时可以由别人去代替,而代表工作别人是无法代替的。我这样做,不仅是对人大的尊重和负责,也是对选民的尊重和负责。周哲伟代表的这番话,说出了一名人大代表的心声,体现了一名代表崇高的国家意识和思想境界。

  何谓执行代表职务?《代表法》指出,代表依法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在一般情况下,代表执行职务与履行本职工作是不矛盾的,但有时两者也会发生冲突,尤其是时间安排上的冲突,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笔者认为,应该把执行代表职务放在首位,本职工作应该让位于代表工作。其原因有三:首先是由人大代表不可替代的地位决定的。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来自人民、依法选举产生、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受人民的监督。《代表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人大代表是人民的代表,是把人民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识的直接参与者和决定者,在政治上具有权威的地位。人大代表依法选举产生,代表职务为法律所确认,受法律保护,其地位具有法定性。因此,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权体系和政治活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任何人不能代替的。其次,是由执行代表职务的不可替代性所决定的。执行代表职务就是人大代表受人民的委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利的行为。这是一项神圣的事业,是任何人不能代替的。正如周哲伟代表所讲的,我做党委书记的工作,有时可以让副书记去代替一下,如代我去参加某个会议,代我接待某位来宾等等,但人大代表的工作是别人不能代替的。执行代表职务既是代表的权利,也是代表的义务。这种权利是代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而非个人的权利,是不能放弃和转让的,否则就是不履行代表的义务,就是失职。第三是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受法律保护。《代表法》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司法保障,赋予人大代表以特别司法保护权。包括言论免责权和人身保护。二是时间保障,《代表法》规定,代表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安排的代表活动,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三是物质保障,《代表法》对物质保障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如“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的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它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等

  当前,有些代表对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意义尚未认识,他们一方面要当这个代表,另一方面又不认真执行代表职务,常常以工作忙为理由忽视执行代表职务。究其原因,主观上这些代表对执行代表职务的内涵和意义缺乏认识,思想还停留在对人大工作片面认识上;客观上,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制约机制尚不健全,尽管《代表法》对人大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严格规定,但对闭会期间代表参加活动的要求不够明确。

  让我们向周哲伟代表学习,抱着对人民尊重和负责的态度,肩负人民重托和希望,认真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人大代表应尽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闵行区人大    作者:闵行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 唐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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