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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承包土地流转行为
1月5日 16:8
 

  今年人大一次会议上我共向大会提交了十余份书面建议,其中一份是针对上海农民承包土地流转的立法建议,题为《采取综合对策,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我提出这份议案是基于对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现实状况和未来城市化进程的客观要求的思考。
  首先从加速上海郊区城市化进程的角度分析,自从去年上海市委召开农村工作会议以来,“农村”的概念正为“郊区”的概念所取代,“农业现代化、农村城市化、农民市民化”成为上海郊区发展的方向,这正在改变着上海长期以来存在的“二元经济结构”的现状。正如我在议案中所说的:“我国城市化起步于20世纪50年代,而直到20世纪70年代才迈出艰辛的步履,其间有20年的时代落差。广大农民长期徘徊在社会生活的主流之外,无法享受工业化创造的巨大成果,导致工业化因缺乏内需支撑而陷于进退维谷境地。”为改变这种状况,当务之急是提高农业生产劳动率,让农民从农用土地的束缚中解脱出来,走上非农岗位。但其前提必须是培育规范、有效的土地流转机制,形成健康、统一的土地市场,既达到土地顺利流转之目的,又能确保失地农民的合理的生活补偿。
  其次,从规范土地流转市场的行为,确保农民合法权益角度分析,目前在规范土地市场行为,确保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方面确实存在不少困难和实际问题,必须依靠统一、明确的规定和得力措施才能有效解决。诸如,承包地流转的市场化运作中的一系列具体问题必须解决。当前承包地流转的估价比较困难,原因是土地使用权价格缺乏标准,许多单位既无“地租”概念,也无实际操作经验,致使土地地租还原价格时丧失依据。加之土地的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两种价格更难区分。又如农用土地效益低下问题一时难以解决。亩产千斤的良田,收益也不过千元,扣除成本所剩无几。因此在实际流转操作中,农民有时还成了“倒贴户”。必须明白一个道理,土地增值靠投入,我国长期对农业的科技投入和管理投入严重不足,是导致土地低值的根本原因。由于土地收益低,加之权属关系不明确,分配又缺乏标准,所以土地流转效益分配十分困难。如果土地收益由地租来实现,再辅之以合理的分配比例,这才是确保流转主体收益的根本出路。再如,土地流转市场缺乏中介服务体系,上扬了交易成本。一个市场缺乏中介机构、缺乏交易信息渠道、缺乏交易监管,必然导致供求信息不对称、交易盲目自流,交易成本上扬。目前农村农用承包土地的流转市场就处于这样的状态。另一个问题是当前农村承包土地的功能过于集中,如不能适时建立“失业、医疗、养老”三大保险,使之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那么失地农民是难除后顾之忧的。现有的承包土地集中了就业收益、基本生活保障等多种功能,如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做“后盾”,失地农民则犹如大海孤舟,朝不保夕。
  为此,从上海当前流转的现状调查看,自愿离土的原则很难实现。尤其是向非农建设用地的流转,行政命令色彩非常严重。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也太低。有的土地虽然补偿金不少,但少数镇村截留土地流转的收益,据市政府信访办统计,2000年至2001年之间农民因土地补偿过低或未全额领到补偿金而上访和来信的有268批(件),3267人次;因土地被使用后生活困难而上访和来信的有216批(件),2665人次。
  上海至今没有出台一部《上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因此有关承包土地流转的原则、流转的方式、流转的程序、流转的监督、流转的法律责任等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据市人大财经委的一份分析报告证实,由于缺乏统一的流转实施办法,各地显现“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之势。有的地方政府因招商心切,随意降低地价,甚至廉价出让土地使用权,使部分失地农民沦为“游民”;一些地方土地流转之后,人均耕地已不过0.5亩,仍不撤村队建制,农民户口也转不了,集体资产也分不了。对此,农民反响十分强烈。此外,对于承包土地属性的确定也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当前,对承包土地估价难,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在于土地属性的确定。因为土地具有双重属性:即资源属性与资产属性。在实现土地的价值时,人们往往重视其资源属性,即使用价值,而忽视其资产的属性,即商品价值。因此,应当十分明确界定土地是一种特殊的商品。



 
       作者:朱荣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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