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全文(应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法律援助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内在需要。我国法律规定了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实体权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不受经济条件和生理条件限制的平等实体权利,同时又规定了实现平等实体权利所必须的平等程序权利。法律援助制度保障了经济条件差异较大的当事人平等地进入法律程序。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本市各区县先后组建了法律援助中心,这些法律机构为确保司法公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民排忧解难,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然而,现有法律尚没有对法律援助方面的系统规定,不能适应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要求和确保社会保障领域的实体法与其他程序法的施行。制定本市法律援助条例,对于完善和规范法律援助制度,提高法律工作者职业道德,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非诉讼中对贫弱残疾等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以及对刑事案件中因贫弱残疾等不能实现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认可的社会关系,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提议案人刘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