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号)
朱志荣等12位代表提出:《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实施以来,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在实践中碰到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为此建议:1、增加保留历史建筑基本保护原则的条款,进一步明确加强保留历史建筑的保护、保留原则;2、增加保留历史建筑的认定原则、认定程序、变更程序及分不同类别保护的条款;3、增加界定各部门和社会各方在保留建筑保护中的权利义务,明确政府部门职责分工的条款;4、增加登记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单位与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主体的职责与分工和条款,解决定性为“文物”的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过程中存在的交叉管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