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6月4日接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委托区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对教育公建配套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后,区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即按照通知要求,在常委会分管主任的带领下,有计划的开展了一系列调研活动,先后走访了区教育局、区住宅局等有关部门,并召开了有规划局、住宅局、教育局等政府部门和惠南镇、康桥镇等基层单位参加的座谈会,认真调查了我区近几年来教育公建配套的情况,并就如何进一步做好今后本区教育公建配套工作与有关单位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一、本区教育公建配套的基本情况
为了规范包括教育公建配套费在内的住宅建设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南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2年11月7日转发了区住宅发展局制订的《南汇区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对住宅建设配套费的征收范围、标准、时间、缴纳的时限和程序、配套费的使用管理等予以了明确的规定,使教育公建配套费的征收、使用有了制度的保证。按照规定,我区教育公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为40元/平方米。在此之前,由于政府允许部分开发商自己配套或减免教育公建配套,我区历年来教育公建配套收之甚少。2000年,我区征收教育公建配套费14.4万元;2002年,征收教育公建配套费75.8万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除了直接的费用征收外,还采取了划拨土地、调配住宅等其他形式间接的对教育公建配套费予以征收。此外,政府还调配了部分住宅给教育系统使用。2002年之前,共征收教育公建配套费500万元,采用划拨土地、调配住宅等其他形式间接的对教育公建配套费予以征收,合计约2791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
1、教育公建配套规划不够完善,在执行过程中缺乏严肃性
全区尤其是惠南、周浦等重点地区,教育的远期近期发展规划、教育公建配套布局的规划不完善。部分房产开发商在开发住宅小区过程中,不考虑总体配套布局,不严格按照规划操作,大地块开发少,小型、组团式的开发多,致使教育公建配套难以实施。一些房产开发商占用规划中的教育建设用地,或将房产开发价值不大的地块作为教育用地。
2、教育公建配套费的征收不能按章足额的交纳
近几年来,南汇的房产开发不断升温,每年房产开发的面积都在大幅度上升,教育公建配套费的征收虽然在逐年上涨,但与其应当达到的水平仍有一定的差距。教育公建配套与房产开发不能同步发展,教育公建配套费不能按章足额的交纳,造成了惠南等一些地区的教育资源的不足,形成了入学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学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3、教育公建配套的规划建设管理,有关部门缺乏必要的协调与合作
按照1996年《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住宅局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住宅配套建设包括教育公建配套建设的督促及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规划局负责教育公建配套的规划。教育局对教育公建配套的规划建设管理也应当积极参与。但在实际工作中,三个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特别是教育部门,多年未能参与教育设施配套的规划与建设,造成教育设施出现布局和内部结构的不合理、用地和技术安全的不达标,产生入学矛盾和安全隐患。教育公建配套在一些地方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
4、一些公建配套学校的产权不明晰
房产开发业主的多元化,造成部分公建配套学校的产权不明晰。某些开发商认为学校公建配套的资金是开发商的,把公建配套学校置于开发商名下,不移交给区有关部门;有些开发商甚至把公建配套学校直接变为私立或民办学校,致使居住区居民的子女无法就近入学或享受公办学校的入学待遇。房产开发业主的多元化也造成对教育公建配套的相互推委、相互扯皮,使规划配置的教育设施建设落空。
三、对今后进一步做好教育公建配套的建议
1、要提高对教育公建配套重要性的认识,从科教兴区战略的高度抓好公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
随着两港建设和南汇的开发、惠南新城、海港新城和三个中心镇的规划建设,区域人口的城镇化聚集及周边人口的导入,我区住宅小区的开发量多面广,配套建设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任务十分繁重。完善公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是实现基础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措施,直接关系到我区“十五”期间构建面向0—18岁儿童与青少年的现代化基础教育体系能否实现,以及关系到我区城市化、现代化的发展水平。《上海市教育事业“十五”计划和2015年规划纲要》指出,“切实把教育作为先导性、全局性、战略性的知识产业和基础设施”进行建设。我们要从科教兴区战略的高度抓好公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做到教育配套设施与住宅开发同步计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保证公建配套教育资源的落实。
2、要进一步完善全区及本区重点地区的教育远近期发展规划、教育公建配套的建设分布规划,并强化规划执行、调整的严肃性。
南汇面临大开发、大发展的新形势,随着镇撤并的完成、新一轮城镇建设的展开,南汇城市化进程的步伐正逐步加快。从农村迁入城市的人口正逐步增加。居民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也呈上升趋势。为更好的适应当前及今后的发展形势,有必要对全区及本区重点地区的教育远近期发展规划、教育公建配套的建设分布规划进一步完善。对此,区人大常委会已经明确规划局会同教育局,尽快做好教育远近期发展、教育公建配套的全区总体规划及惠南、周浦等重点地区的规划。规划制定之后,关键在于严格按照规划实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变更规划。根据谁开发、谁配套的原则,新建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标准配套教育设施。教育配套设施与住宅建设应当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在调研中发现,有规划不执行、随意变更规划的现象屡有发生,开发商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忽视规划中教育公建配套的落实。建议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有关部门要认真监督规划的实施,对违反规划的行为要予以严肃处理。
3要认真落实教育公建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有关制度,加强教育公建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并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
对于过去政府给予开发商减免公建配套的做法,区人大对此表示可以理解;但认为今后政府再实行“优惠政策”已不适时宜。区政府于2002年11月7日下发了《关于南汇区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了配套费的征收范围、标准、时间及对交费情况的处理办法,使教育公建配套费的征收、使用有了制度的保证。既然有了明确的制度标准,就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今后在教育公建配套费的征收中,要杜绝不合理的给予开发商减免公建配套的做法,减少返还自行配套,把应当用于教育的经费予以全额收缴,有关政府部门应当认真负责的做好这项工作。要强化教育公建配套帐务管理,设立专项资金科目,由专门部门统筹管理安排。对教育公建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要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保证教育公建配套费能够认真足额的征收、合理有效的使用。
4、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建立公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管理机制,共同抓好教育公建配套
区计发委、区监委、规划局、住宅局、财政局、审计局、教育局、国资办等部门按照《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合作、共同把关,确保教育配套设施与住宅开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1)、区规划、住宅等部门在编制新区房产开发建设详细规划及调整旧区房产开发建设详细规划时,应坚持基础教育设施布局合理、优先发展的原则,通过公建配套标准的调整和提高,充实和优化基础教育资源。为防止化整为零开发房产造成的教育设施配置不均衡与漏配,零星地块房产开发规划必须在总体房产开发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并及时与教育部门沟通,规划预留教育发展用地。对特殊地块房产开发实行减免开发配套优惠政策时应考虑教育配套的特殊性,保证教育配套设施的落实。
(2)、区住宅局按南府办[2002]159号文件规定负责教育公建配套费的征收,并转交区财政局管理。严格审核《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发放,对未按规定足额交纳公建配套费的,不予发放。
(3)、区教育局根据地区房产开发及人口导入情况提出教育发展规划,会同当地镇政府及规划、住宅部门制订教育公建配套项目规划设施方案,并负责配套项目的实施。
(4)、区财政局设立专项资金科目,负责公建配套教育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根据规划、教育部门制订的公建教育配套设施规划方案,及时划拨专项资金给教育部门,对配套项目缺额资金则列当年教育经费支出补足,保证配套项目的实施。区财政要加大对教育公建配套的投入。
(5)、区计发委在审批房产开发许可证时,应督促其按时足额交纳公建配套费用,并负责对各部门工作进行监督。
(6)、建成的公建配套教育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由教育部门管理使用,并报区国资办列为国有资产管理。对自行配套的教育设施应及时移交教育部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建立监督机制,保证公建配套教育设施落实。
建立由区府领导、区府办公室、区计发委、区监委、规划局、住宅局、教育局、财政局、审计局、国资办组成的公建配套教育设施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公建配套教育设施工作情况,审定教育公建配套方案,听取落实结果。区审计部门定期对教育公建配套资金进行审计,通报情况,提出建议。
对违反教育公建配套的房产商和有关部门,按《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迟迟不移交的房产商,要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发[2001]27号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关于本市中小学校房屋土地资源保护管理的暂行规定)等三个规定的通知》的规定,逐一清理移交,拒不移交的应暂停发放新的住宅入户证,并承担相应责任。
附:教育公建配套土地划拨情况表
土地用途 土地面积(亩) 单价
(万元) 合计
(万元)
建听潮幼儿园 10 40 400
建逸夫小学 17.2 30 516
建周浦中学 65 15 975
另:周浦中学宿舍11157平方米,折合当时时价900万元。以上总计2791万元